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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稽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北京地税   
 
   建筑业稽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随着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一,但由于建筑业行业的复杂性,目前还缺乏对其有效的税源管理手段。本年度我局根据市局的计划要求,对我区建筑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文具体阐述了该行业的发展现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涉税问题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对完善征管提出了的建议。 

  建筑业是我局2006年度需要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也是我局历年行业检查的重点和难点,随着近几年我区房地产产业的迅猛发展,及对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投入逐年加大,带动我区建筑业在整体税源中的比重逐年增长,地位日益突出,成为地方税收不可忽视的增长点。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税款征收方式多种、成本核算程序复杂、工期跨年度等特点,给建筑业企业的稽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从纳税人、征管现状、税收政策及稽查过程中实际遇到的问题方面看,我区建筑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建筑业帐务不规范、记税依据缺乏真实性1.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凭证。由于建筑的原材料的采购对象主要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及时或根本无法开具正规的票,造成企业凭证中出现大量白条冲减成本的现象。 

  2.有效发票中的金额混乱,发票开具日期与当期不符。在检查中往往会临时找供货商补开发票,且所开具发票金额包含的并非全部为所附凭证上的材料,或多或少,还有可能包含前期或后期某些凭证中的材料金额,造成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的合理成本支出的真实数据很难确定。 

  3.是建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现行营业税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实际中,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税款流失。 

  4.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施工合同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 

  二、建筑业企业中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 

  我区建筑业企业以私营居多,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同时所有建筑企业都未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三、对在外地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缺乏有效的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四、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加大了所得税征管难度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有四项特殊规定:“一是实行合同完成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项目,为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为月份终了进行已完工程结算的当天;三是按形象进度结算不同阶段价款,为月份终了进行已完工程结算的当天;四是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为结算价款的当天。”总之,是以工程结算日期为准。再加上目前施工企业大都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工程款,有的甚至长期不办理工程结算,将其挂在预收帐款上,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和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差异,增加了税务机关在审定计税所得额时的难度和工作量,易造成税收漏洞。 

  针对上述问题和建安行业的特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建筑业的涉税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1.是加强应税票据的管理。凡收取的预付款项,必须开具据有法律效力的票据,并依法申报纳税;对于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沙、石等建筑材料支出,一律不予确认,照章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那些帐证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2.是加强对各承包人的税收征管。对分割的承包额,必须要有完整的合同协议和合法的扣缴税款凭证。 

  3.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户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使那些心存偷税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代价,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二、发挥协税护税作用,搞好税收控管 

  1.争取工商、城建、土地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整顿建筑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与行业管理、统计、审计、信贷等部门及房屋开发公司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如:可利用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每年的审验和考核通报,了解掌握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情况;与房管、城建、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代征代扣税款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以税务部门为中心、各代征单位及相关部门为射线的税收管理网,以达到税收的有效控管。 

  3.是建立与建委、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要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与建筑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结算等信息。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 

  4.根据目前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特点,建议将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统一为纳税人预收工程款或备料款的时间,先按预收工程款或备料款项征收(预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汇算清缴。 

  三、是加强宣传和税务稽查的力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 

  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安装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安装业税收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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