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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发票给打折 折扣出在税款上


    “本以为手段比较高明,既增加了收入,又让客人满意,可纸总是包不住火的,靠耍小聪明偷逃税款,早晚是会被税务机关发现的。这不,又被罚款,又丢人现眼,以后这种事是坚决不能再干了!”日前,河南省巩义市市区红灯楼火锅城的王老板在被该市地税局罚款1000元后,后悔地对笔者说。
    原来,王老板为达到少缴税款增加收入的目的,想出了一条“绝招”:饭店拿出一小部分的优惠价格,诱惑消费者在用完餐付款时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借此玩猫腻偷逃税款。可谁知,就在王老板故伎重演时,被在该火锅城就餐的地税干部看个正着。下面就是现场王老板与一客户对话的一幕:“您一共消费了535元,请问您是否需要发票?”“要发票和不要发票有什么区别吗?”“您如果要发票,请付现金535元,如果不要发票,可以少付一点。”“最低可付多少钱?”“500元吧。”该顾客顺利地付了500元现金高兴地走了。
    按巩义市规定,巩义市市区目前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税率加上随征率一共为9.5%,纳税人每开出100元的定额发票,就得缴纳9.5元的税款。这样算来,饭店拿出的一小部分的优惠让利顾客,比起其所要缴纳的税款来,还是大有赚头。譬如顾客消费535元不给开票,虽然优惠了35元,但火锅城少缴税款50.8元。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此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一次应处罚1000元,巩义市地税局遂对红灯楼火锅城作出了上述处理。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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