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一般说来,品牌营销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买断销售模式,即代理商必须出资买断某商品的销售,其向下一级零售商开具发票,生产商向代理商开具发票。这时生产商一般采用通过返利的模式对销售渠道加以控制。例如某商品市场销售价为1000元,代理商的进货价为950元,如果积累到一定时间量且回款有一定保证的情况下,生产商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返利,使得实际进货价为900元。
只有返利完全体现才能真实体现代理商真实的盈利情况,由于目前处于商品过剩时期,一定程度上生产商有求于代理商,这时返利的形式就会与实际情况发生背离,前面列举50元折让可能以市场咨询费、广告推广费、建筑装修费等形式进入生产商的费用,实际发票提供方也可能与代理商不一致,如果这部分返利不入账,结果就会出现代理商微利或者长亏不倒。
品牌营销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代理销售模式,即代理商只是负责代理销售,生产商约定一个折扣价给予代理商,发票开具部分或全部由生产商向下一级零售商开具。例如某皮鞋生产商给予代理商6折销售价,如某月该代理商进货1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应为167万元),其中60万元结算价以8折的价格销售某商场,其余40万元自行销售。开票时,生产商直接开发票给商场80万元,向代理商开具20万元。这时代理商实际销货是40万元,而进项发票为20万元,这就为代理商进行账外销售提供了条件。同时,注意生产商开票只是根据金额来开具,实际购买商控制在代理商的手中,如果该项商品本身存在着现金销售或者代理商不需要发票,代理商还可以进行发票的买卖从而获利。
如果代理商系核定征收方式,将产生重大差异。由于存在上述问题,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纳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