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网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