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网
据悉,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和烟草行业属于指令性计划检查,而餐饮业及娱乐业、有色金属冶炼业、证券业、中介服务业、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属于指导性计划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第二类是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主要是将利用“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以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第三类是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8年,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统一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对于 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为何被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一般说来,品牌营销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买断销售模式,即代理商必须出资买断某商品的销售,其向下一级零售商开具发票,生产商向代理商开具发票。这时生产商一般采用通过返利的模式对销售渠道加以控制。例如某商品市场销售价为1000元,代理商的进货价为950元,如果积累到一定时间量且回款有一定保证的情况下,生产商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返利,使得实际进货价为900元。
只有返利完全体现才能真实体现代理商真实的盈利情况,由于目前处于商品过剩时期,一定程度上生产商有求于代理商,这时返利的形式就会与实际情况发生背离,前面列举50元折让可能以市场咨询费、广告推广费、建筑装修费等形式进入生产商的费用,实际发票提供方也可能与代理商不一致,如果这部分返利不入账,结果就会出现代理商微利或者长亏不倒。
品牌营销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代理销售模式,即代理商只是负责代理销售,生产商约定一个折扣价给予代理商,发票开具部分或全部由生产商向下一级零售商开具。例如某皮鞋生产商给予代理商6折销售价,如某月该代理商进货1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应为167万元),其中60万元结算价以8折的价格销售某商场,其余40万元自行销售。开票时,生产商直接开发票给商场80万元,向代理商开具20万元。这时代理商实际销货是40万元,而进项发票为20万元,这就为代理商进行账外销售提供了条件。同时,注意生产商开票只是根据金额来开具,实际购买商控制在代理商的手中,如果该项商品本身存在着现金销售或者代理商不需要发票,代理商还可以进行发票的买卖从而获利。
如果代理商系核定征收方式,将产生重大差异。由于存在上述问题,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才将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纳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