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补税的后期管理


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某些纳税人存在“再偷税”的现象,部分被查纳税人利用税务部门现有管理力量上的不足,对查补税款“巧妙”地进行“再处理”,从而达到再次偷税的目的。

  一、目前发现的几种偷税情况

  1、对已查补税款故意进行错误帐务处理,重复偷税。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企业假托不熟悉有关财务制度、不会做帐,把查补税款记入“已交税金---已交增值税”科目,将已查补税款轧减申报期销项税金,造成本期应纳税额减少,企图瞒混过关,重复偷税。如某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企业,被查补增值税后,将被查补的税款混在出口企业预交的6.8%税金中记入已交税金,从而扣减了本期应纳税额。

  2、虚开发票,再次偷税。对采取“发出货物,未订立经济合同,未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的稽查案件补税结案后,部分企业利用原送货单据填写不够规范,填写内容不齐全,未订立经济合同的空子,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到未收到货物的其他单位,造成其他企业虚列进项税金,不交少交增值税。开票企业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并在当月正常月缴申报中将已补缴税款部分的销售收入扣减,再次偷逃税收。如某一机械生产企业,未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发出产品,物权已发生转移,货款基本收到,长期挂在往来帐上,销售成本已结转,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在被查补增值税后,将查补部分的收入开票给另一企业进行抵扣,造成了受票企业虚列进项4.51万元。

  3、轧减当期销售收入,重复偷税。对“收到部分货款,发出货物,未开发票,帐面上未反映收到货款”类型的稽查案件补税结案后,部分企业把本期发出货物的发票开给同一客户,但在月缴申报中扣减已补缴税款部分的销售收入,达到再次偷税的目的。

  二、如何巩固稽查成果,防止和打击“再偷税”现象

  笔者认为要加强稽查案件的后期管理,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完善稽查职能和相关制度,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1、加强稽查案件后期管理制度,完善稽查职能。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加强对被查纳税人特别是有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结案后期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稽查岗责体系,具体落实在“三位一体”考核内容之中。对外要加强被查单位各类查补税款后期帐务处理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对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规范的帐务处理。凡查补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查补的所属期为往年的所得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所得税”等科目核算;查补的所属期为当年的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所得税补税”、“应交税金---所得税”等科目核算。杜绝纳税人在被查补税款后出现重复抵扣税款、重复轧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现象。同时加大稽查打击力度,对补税后又重复偷税的案件要从重从严处理,体现法税的刚性,建立公平良好的税收秩序。

  2、加强发票的开票管理,避免利用虚开发票重复偷税现象的出现。对被查纳税人查补收入的开票管理,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设置帐外帐的手段进行偷税,这一类型的偷税行为进行查处后,应严格加强稽查后期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加强发票开具的管理,防止已查补的帐外收入部分的税款被开票抵扣。

  第二,对属于货物发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查处后,依照被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允许纳税人补开发票,在当期申报资料详细说明并扣减当期应申报的销售收入。如: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货物已发出,未收到全部货款,已发货物的成本未结转,经济往来都在帐面反映,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按时申报纳税。

  3、密切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提高管理成效。稽查部门要把被查纳税人的查补税明细情况(包括购货方企业的名称,发出货物的数量,所涉及的年份和月份、货物的名称、收到货款的金额,有无结转成本,企业的帐务处理,查补税的收入是否属帐外经营,进项税金的转出情况,等等)及时反馈到管理分局。管理分局把查补税款的后期管理列入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工作内容之中。对存在销售未开发票情况的结案企业是否应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帐外收入、现金交易等不能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名称,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补税内容明细是否一致,产成品的变动情况等方面加强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与稽查部门沟通。通过稽查和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把好稽查案件的后期管理关,巩固稽查成果。


阅读次数:199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