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国税网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从当前的查处的偷税案件情况看,税务违法案件的纳税人的经营业务不仅限于本地,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的省、市、县。税务机关为了查处案件南下北上调查取证,增加了办案成本。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办案中运用异地协查的方法十分必要。现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所谓异地协查,就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发《税务协查函》的方式请管辖区外地税务机关代为办理。这是税务案件取证的一种辅助性的取证方法,它有以下几点好处:
1、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办效率。委托调查取证能使获取本地的证据工作和获取外地的案件证工作同步进行。有利于缩短案件的调查时间,加快案件调查的进度。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人地不熟带来的不便以及语言障碍等有碍取证工作进展的不利因素。
2、可以减少调查取证时遇到的阻力,增加证据的真实性。目前,有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干部的调查取证往往不予积极配合。委托调查取证可以避免这种“欺生”,甚至人为干扰而影响取证的情况。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减轻办案经费不足的压力。
4、可以使受委托的外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本地的一些情况,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笔者认为,开展税务案件异地协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要内外有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除了委托外地税务机关处,不能委托外地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2、委托问题要单一。委托外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应将整个案件的问题商请对方调查,而必须是就较为单一的某个问题。重大案件的重要证据应当实施实地调查。
3、税务协查函要规范。委托方必须制作“税务协查函”,函中要注明委托查证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姓名,需查证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及协查资料的传递方式。
4、受托方在查得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按委托方要求进行资料传递。除了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查外,受托方也可以主动补充有关的调查项目。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