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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纳税自查案例引起的反思

某商业性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份,主要经营日用品、烟酒、食品、化妆品等。该公司能期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平均税负为1.2%左右,相对目前商贸企业税负普遍偏低情况来讲,税负还较正常。该公司使用非税控收银机,内部实行电脑管理,记帐、核算还比较规范。 

  由于该公司内部进行重组,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对其库存商品实行了彻底清点盘存。审计结果发现该公司库存商品帐存大于实存,暴露出公司设有“小金库”而销售收入不入帐的违法行为。根据事务所的审计信息,我们重新稽核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一直缺少高档酒、茶叶等精品货物品种,但实际上该公司一直有此类商品的购销。真相如何呢? 

  通过与公司财务人员的约谈、交流,公司财务人员主动道出了其中原因。公司设立之初,因对税法掌握不准,对受托代销商品取得抵扣发票的就入帐,大部分因未能取得抵扣发票而迟迟未入帐反映购销,以借款的名义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在我们的政策宣传下,该公司除事务所审计发现的迟做收入以外,还主动将其余未审计出来的帐外收入,进行了一次认真纳税自查,自查出涉税收入120多万元(含税),少计销项税额18万多元。上述迟做、少做收入已按税法规定补缴入库。 

  这起由审计引发的纳税自查引起了我们的反思,对我们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 、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及其附报资料的稽核。该公司纳税自查案例暴露了资料稽核中的弱点,对我们的资料稽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稽核其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外,还必须稽核其真实性、全面性。要切实改进资料稽核方法,切忌简单化、复杂化、程序化、格式化,要在平时实地察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信息,有的放矢稽核,才能事半功倍,提高选案、分析、评估、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纳税评估的方法。纳税评估介于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之间,所处地位特殊,评估规程各地执行尚未统一、规范。目前评估的方法大多应用评估软件选案分析,疑点指标囿于固定公式推导测算而来,过于机械化、单一化、呆板化,且疑点指标和相关公式复杂晦涩,评估的方法和结果也是千篇一律缺乏创新。要采用人机结合的灵活选案手段,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案渠道,发现问题随报随评的评估机制,评估的方法应多元化、多样化、灵活化,具体问题具体评估,要将平时征管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作为纳税评估的延伸,促使事后的纳税评估向事前的纳税审查转型,从而切实发挥税收预警和监控作用,达到依法诚信纳税自查的新型纳税评估效应,促进和强化纳税自查(审查)的自我预警作用,减少税务评估和稽查的工作量,凸显重点评估和打击型稽查的威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通过选准案,提高评估和稽查的量和质。因此,不能满足于税务部门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还必须与审计、事务所、地税、财政、合同、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机制,健全和强化部门间的相互通报、相互交流的专业监控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地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建立起效能型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信息共享机制。事实证明,不少重大案件及税款的补征追缴入库大多得益于举报、相关部门信息传递等群防群治的协税护税效应。 

  四、要进一步强化税务干部业务技能的培训。该公司补税案警醒了我们:审计出的涉税信息和纳税人事后主动自查透示出纳税稽核和电脑选案的缺陷之处在于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还亟待进一步强化、提高。如果我们稽核时就能发现货物品种申报不全的疑点或日常熟悉公司经营代销商品品种而切实融合于稽核之中,就能更加及早地发现问题而不被动,以至增加税款流失的危险性。这说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对现行税法、政策、文件及业务操作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对新会计制度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学习,强化工作责任性,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选用综合素质好的人把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关,更要把好申报资料稽核选案关,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准确性。 

  五、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日常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查等内设职能之间更应加强沟通、衔接,高效协调运转。尤其是对企业的税收日常监控管理决不能因机构改革出现尚未完善而弱化。管户与管事应该有机地融合起来,及时跟踪监控企业的实时经营动态,规范和预警纳税人的税收、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要全面建立和启动纳税人纳税自查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使依法诚信纳税落到实处,建立起一套纳税人自我预警调整机制。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仅仅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一种事后处理调整手段,且其选案主要在于税收征管信息等,而高效实时的日常征管所了解的企业信息可以及时弥补和解决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选案的遗漏之处。并通过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的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案源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客观存在的任务式评估和稽查观念,预防和杜绝人情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从而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税收征管难题。 

  六、进一步建立和规范纳税自查的管理办法,从立法上加以界定和明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没有对纳税人纳税自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亦没有对纳税自查中涉及的偷骗税如何处理加以法律上的明确,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执法尺度、标准不一,造成了纳税人以纳税自查来逃避偷逃骗税处理的侥幸心理;同时也成为少数税务人员人情评估和稽查的调节手段,歪曲了纳税自查的真正含义,造成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形成了新的税收不公平待遇。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尽快从立法上加以明确纳税自查的涵义、法律地位,制定和出台纳税自查管理办法和操作监控规程,既切实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纳税自查的自觉性、法制性、规范性,又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依法实施,杜绝腐败的发生,真正做到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平、公正,充分体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税收法制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而全面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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