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如何协调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关系 

 
来源: 湖南省新田县国税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形成“征、管、查”三分离的机构体系,促进了税收工作的开展。但“征、管、查”三个职能部门之间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存在着职责交叉重叠,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弊病,制约了税收工作效率,增加了征税成本。 
    一、税务稽查与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 
    目前,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管理职责有交叉 
    税务稽查行使税务检查职能,而管理部门同样有检查权,可进行发票检查、个体税收纳税检查、漏征漏管户检查、纳税申报稽核检查等,根据需要还可下户进行日常检查。虽然文件规定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多,并且存在着以补代罚的现象,损害了税法的尊严。重复的检查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效率的降低,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如管理部门可以对纳税人的发票取得、开具、是否属于扣除范围等进行检查,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也要对发票的上述情况进行重复检查认证。 
    (二)税务稽查与管理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信息化资源共享利用不够。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以来,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计算机网络,但现有计算机设施的应用程度、网络资源的利用程度较低。未能将现有计算机网络的资源充分利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去,导致信息不能共享,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难以有效地发挥信息监督作用。 
    2.制度滞后,责任没有明确到人,缺乏行之有效的“岗责”考核体系。出了问题,“板子”难以打到具体人身上,追究不到位,导致税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3.漏征漏管严重,税源底数不清。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片面地理解了新模式中的“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以为实现办税服务厅的“集中征收”和专门的稽查机构的“重点稽查”就万事大吉了。结果使征收与稽查之间出现了管理“空档”,漏征漏管严重,税源底数不清。而征管部门为达到考核目标,数据的虚假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征管数据不真实,削弱了稽查的对内的制约作用。 
    4.稽查建议回复制,没有得到落实。税务稽查通过查处偷骗税案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以稽查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达到堵塞漏洞的目的。但这种制度没有被有效地落实,使稽查的监控职能得不到发挥。 
    (三)税务稽查与管理协调配合不够 
    征收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是一种以管助查,以查促管的互动关系。其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这一新征管体制的实行,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形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机制,确实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成效。然而,在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曲解了“三分离”的含义,误将“相对的分离”理解成“绝对的分离”,过多地强调“各司其职”,但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得这一征管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稽查与管理部门联系机制不畅,信息不能共享,信息反馈不及时。专业化分工过于僵化,制约了征管工作的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服务纳税人和打击偷逃税行为。如一户企业要办理注销手续,它要经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管理、综合、稽查、分管局长等环节层层上报,而稽查又要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这样下来,少至一两个月,因此,很多纳税人干脆不办手续,一走了之,造成大量的“走逃户”。 
    (四)税务稽查与管理之间在税收辅导、业务解释上存在观念上的矛盾,导致执行政策不一致 
    由于稽查与管理部门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管理部门在合理性方面考虑得多一些,而稽查部门则在合法性方面考虑多一些,有时甚至由于利益的驱动,会导致执行政策不一致。如税务管理部门出于对重点税源户的照顾,在审批某公司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时,对该公司申报的一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前的十多万元进项税额给予了抵扣。但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查出了这笔税款,责令企业补交税款,并处以0.5倍的罚款,对此,企业和管理部门很有意见。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造成了稽查与管理部门之间矛盾的加深,同时也使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意识。“征、管、查”三分离,仅是工作职能的划分,都是围绕着税收工作这个中心来开展工作。各级稽查和管理部门都必须从面向外部世界的角度重新认识理解“征、管、查”三分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提高税务干部对“征、管、查”三分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堵塞税款流失漏洞、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和树立税收工作形象的高度出发,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税收工作职能。特别是通过宏观互动协作平台,把税收分析、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不同的环节和岗位有机融合成一个整体,发挥出1+1>2的整体合力。 
    (二)重新科学界定管理与稽查的职责范围。管理、稽查专业职能机构科学分工、各司其职、高效运转,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只有合理分工,明确双方工作职责,才能使其各司其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如征管部门的发票日常检查、个体工商户清查、各种执法检查等检查权应归口稽查部门,或由稽查部门委托其进行,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稽查部门,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对纳税人实施稽核评税和纳税资料审核上,对有问题的纳税人实施管理性的核查,主要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进行,一般不下户查帐,需实地核查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纳入检查计划。正常企业停歇业结算以及出口退税结算等应由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无须稽查部门检查(但对有偷骗税嫌疑的除外),以减少审批环节。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明确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的职责、权限,要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岗责”体系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征管质量的考核。 
    (四)加强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围绕共同目标,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需要建立规范的协作机制,通过制度,约束行为,降低沟通的随意性,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冲突。 
    1.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没有实现信息完全共享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采取人工方式,及时交换信息。管理部门对于稽查案件的税款和罚款入库情况、选案依据、日常检查档案以及有利于案件执行的资金、货物、不动产等情况,稽查部门对于纳税人的调账情况、专项检查范围、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等情况,要建立相互及时或定期通报制度。 
    2.建立和落实稽查或管理建议回复制。对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难点、薄弱环节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管理部门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稽查认定的事实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提出管理部门意见,都应及时通过宏观互动分析机制,向互动协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然后由互动协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有关部门予以回复,以避免同级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不抓工作落实。 
    3.建立案件协查机制。鉴于税务管理部门日常检查中对纳税人偷逃骗抗税行为是否构成案件,在移送的时间和方式难以把握。可以采取委托查案或共同查案的方法,管理部门及时向稽查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骗抗税行为或嫌疑。稽查部门或提前介入,共同查处,或委托原检查单位继续查处,根据查处的结果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确定文书的下发单位,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节约行政资源。 
    4.建立审理参与机制。稽查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邀请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参加,便于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阅读次数:199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