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省新田县国税局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湖南省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于2007年2月21日取得了开发新田县商业用地3500平方米用于房地产的开发权。该工程项目财务会计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至2007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1至8栋已竣工结算,共有82套商品房出售。2008年5月30日向新田县国税局递交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申报情况为:2007年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9483306.00元,完工产品计税成本为7815840.88元,全年期间费用为532786.30元,全年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770800.00元,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3878.78元。因2007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0080.00元。因此,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填报为0。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新田县国税局检查组于2008年6月10日对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进行检查时,从其账户处理看非常“干净”,而且取得的发票都很规范,没有从账面上发现任何问题,年度申报表与企业财务年报相一致。真的没有问题吗?检查组通过到售楼部和工地实地观察,在与售楼小姐谈话中了解到:1至8栋82套商品房在12月初已全部售完,均价约12万元,公司已全部为客户办妥房产证等登记手续。而公司销售统计表上有4套楼层较差的商品房未售。统计表与售楼小姐讲的自相矛盾,而售楼小姐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还有近40万元的收入呢?检查组立即查询该公司的银行对帐单并调阅其2008年一季度的收入记录,经核对后,发现有6笔款项正好是40万元的差额未入帐。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蒋某,他说:公司负责人因天气有冰冻,工程停工,要求财务方面在2007年12月25日前办妥2007年度的业务,2007年12月25日后的业务留待2008年春节后处理。果然,在2008年2月份的收入记帐凭证中发现了这6笔40万元的售房收入。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
经查实,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在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新田县商业用地3500平方米用于房地产开发,实际收入总额为9883306.00元,而其年度申报表中反映为9483306.00元,少申报收入40万元,导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该公司对2007年12月25日至31日的售房收入40万元跨年度入账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公司对检查组的检查给予了很好的配合,承认了帐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但并非出于故意,请求免除处罚。新田县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集体审理,处理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新田县国税局决定追缴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2007年度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申报计算错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帐务调整通知书》。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是采用对售房收入跨年度入账的办法,结合2008年将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图将2007年的收入作2008年的收入,以25%的新税率(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鉴于纳税人对查处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检查,故在本案中给予不予处罚的决定。
本案查处的突破口在于发现新田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将2007年的售房收入延期到2008年2月入账上。而这一发现的关键在于寻找违法违章线索,即从其财务人员(会计信息)与售楼部销售人员(售房统计表)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因此,检查组认为,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是比较复杂的,即使账务处理和财务制度很规范的企业,他们的财务会计信息与其内部的统计数据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些不一致大多会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可能会人为造成延期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