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疆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的特点,将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作职责具体分解到执法机关直至执行岗位,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考核评议,对过错行为追究执法单位和执法个人相应责任的一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基层税务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成为加强依法治税的关键。
2001年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要求,坚持把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特别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人们积极探索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新机制,从我地区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效果来看,对监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执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过去执法中出现的随意性强,重收入轻执法、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二是税收执法中的基础性工作不断规范。执法人员将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于日常工作中,执法文书、执法手续不断完备;执法人员也已主动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时纠正偏差;工作效率提高,税收执法更加规范。
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通报以及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来看,全疆地税系统基层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总体情况是好的,效果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
首先,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人们通常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为了约束税收执法人员实施的具体执法行为,而没有认识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更是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主动执法的积极性。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上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了对已实施的具体执法行为上,忽视了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应实施而没有实施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其次,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考核评议机制不健全。从近几年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地、县两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较为重视,基本上能够按月或按季深入到执法岗位和纳税人开展工作,针对发现的具体执法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责成下级机关对有过错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税务所等具体执法单位相对来说对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抵触情绪。
再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够完善。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税务所和稽查局的干部,部门之间存在着考核力度不一的情况,同时监督检查的内容又是对已实施的具体执法行为,结果造成了担负的工作量大,出现差错的机率就高,受到的责任追究就多。还有就是对责任追究普遍以经济惩戒为主,据统计,全区地税系统2007年度过错责任追究了4512人次,其中经济惩戒了2661人次。责任追究的结果也没有归入干部档案,没有与干部评比先进、晋级、提升紧密联系。
针对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自己多年税收执法的工作经历,笔者建议基层税务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加深入地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
一、提高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目的和作用的认识。人们要深刻理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进而调动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做到主动执法,严格执法;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规范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二、明确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执法人员的“个人责任”,还应包括执法机关的“单位责任”。牢固树立规范执法与加强征管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执法机关“单位责任”与执法岗位“个人责任”相结合的理念。彻底改变当前只考核具体执法人员而不考核执法机关,只追究执法干部过错责任而不追究执法单位领导责任的工作模式。
三、建立过错责任追究与激励措施有效衔接机制。各级监督检查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一定要认真分析其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对非主观原因形成的问题,主要是引导干部如何改进工作,加强执法,不追究过错责任;对随意执法、疏于管理、有税不收、以税谋私,以及发现有偷、逃税嫌疑而不移送稽查部门的等情形,严厉追究过错责任。针对当前存在的“多干多追究,少干少追究,不干不追究”的问题,将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评比先进、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或有重大过错的一定要记入干部管理档案;改变过去以经济惩戒为主形式的责任追究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等为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非执法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使执法岗位与非执法岗位的责任相对均等。
四、规范地、县两级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地、县两级税务机关应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下级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考核评议,以及领导责任的过错追究上。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督导制度,既要在税务机关内部检查,又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综合内外部检查结果对下级税务机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予以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加大对下级机关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追究力度。
五、健全具体执法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由于规范了地、县两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上级机关更加注重了对下级机关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单位责任”的考核评议,加大了对“单位责任”的追究力度,所以就调动了下级机关,尤其是税务所等具体执法单位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积极性。也由于监督检查机关在过错责任追究时对主客观原因形成的问题,实行了区别对待,税收执法干部自然就会消除顾虑,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的监督检查。这样以来就有利于税务所等具体执法单位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下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形成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鼓励干部之间相互点评,单位领导综合实地检查和相互点评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的监督机制。
我们只要进一步明晰基层税务机关和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改变现行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模式,将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权和过错责任追究权还原于税务所等具体执法单位,充分调动他们主动承担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严格履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积极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就会更加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