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浅析账外账之检查方法

来源:江苏国税网 

 什么是账外账?账外账就是不法分子为偷逃国家税款,除设立一套对内核算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的账以外,另设立一套对外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达到偷逃税款目的的账的简称。当前,在社会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部分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手段也开始趋于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目前的偷税方式中,尤以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也最具有代表性。在此情况下,传统的就账认账检查方法已很难将账外账偷税的问题查清、查深、查透。现笔者结合几年来的查账经验,介绍以下几种检查账外账偷税形式的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账外账的形式 

  1、内外关联型。内、外账之间相互牵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从账内分开来单独记账,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货物销售给不需开票的个体户或直接消费者时,取得的收入单独记账,瞒报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账,内、外账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家族企业。因这种形式的资金和生产费用和销售均在体外循环,所以更具有隐蔽性,如取不到证据很难查清。 

  二、账外账的检查方法 

  在对账外账偷税方式进行检查时,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突击检查法 

  突击检查法一般适用于举报并已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的检查。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检查中,每位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不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 

  例如,检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时,初步判断该企业有存在账外账,收入体外循环的可能。其突破口就是要获取账外账。为了能获取有效证据,检查人员在初查两天后,告知企业由于局内工作调整,要暂停对企业的检查。等到月底企业结账时,检查人员突击来到企业财务部检查,从财务办公桌上一举获取了全部证据,此案的查处工作十分顺利,第二天,该企业即向检查人员承认了全部偷税事实。经查,该企业在2004年度账外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共计隐瞒不含税销售额400余万元,偷逃国家税收68余万元。 

  2、异常情况分析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账务中不合乎企业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科目、异常行为进行分析: 

  (1)对异常科目进行分析。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素,因此,对违反了会计核算常规的异常会计科目进行分析,搞清楚所记录业务的来龙去脉,是检查的重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对往来科目的分析,将那些违反会计核算要求记账的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录的业务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后付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记账联,并且该项业务的发生比较有规律,主要集中在月末或季末。其借方发生额业务很频繁,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其他,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后附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收据联。企业解释说是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向朋友借的周转款,借方发生额是还给朋友的借款。检查人员对其产生了怀疑,通过到对方外调,发现企业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事实。 

  (2)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应作为检查的一部分。例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中“运杂费”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对此异常行为应重点分析,落实清楚原因所在。再如,对采用计件制工资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分析工人的工资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量等。另外,还可以通过货物的出库单来核定其实际的销售量等。 

  3、外围查证法 

  这种方法是直接取得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账外账检查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用于将前两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的定案阶段。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做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和货物的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的检查。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因此可以将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具体操作办法是: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和对现金收据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账簿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额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 

  在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 

  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 

  以上介绍了检查账外账的三种方法,这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的一部分,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但是,总的来说,对账外账的检查不外乎从突击检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再从资金和货物的流向分析找出问题,最后,通过外围取证,将案件查深、查透,这一系列方法并用,使不法分子难逃法网。 

  


阅读次数:20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