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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账务调整——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来源;税网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往年度发生的错漏账。其发生的时间不同,调账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对当期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在审查中发现的当期错误会计账目,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红字调整法、补充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对于按月结转利润的纳税人,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在本月以后发现的错账,由于以前月份已结转利润,所以影响到利润的账项还需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二)对上一年度错账的调整方法


1.对上一年度且对上一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错账的调整


(1)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2)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上述方法,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以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


1)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例:在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税务稽查人员对某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将对外投资分回税后利润28500元,记入“盈余公积”账户。审查期是在年终结账后进行的。经过认真审核,确认该笔投资收益依现行税法规定应予补税,查实受让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15%,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故应补交所得税=28500元÷(1-15%)×(33%-15%)=6035.29元。相关调账分录为


a.借:盈余公积  28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500元


b.借:所得税  6035.2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35.29元


c.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35.29元


贷:银行存款  6035.29元


d.期末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500元


贷:本年利润  28500元


借:本年利润  6035.29元


贷:所得税  6035.29元


2)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例:税务稽查人员在1999年4月对某公司1998年度纳税审查中,发现多预提厂房租金20000元,应予以回冲。


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而将调整数体现在1999年的损益中,应作调整分录为


借:预提费用  2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元


所得税可在1999年年末按当年实现利润一起汇算清缴。


2.对上一年度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税收的错账的调整


这种情况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的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例:  税务稽查人员1999年审查1998年某企业的账簿记录,发现1998年12月份多转材料成本差异40000元(借方超支数),而消耗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于1999年售出。


这一错误账项虚增了1998年12月份的产品生产成本,由于产品未销售,不需结转销售成本,未对1998年度税收发生影响,但由于在1999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虚增销售成本,从而影响1999年度的税项。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之前发现的,那样可应用转账调整法予以调整上年度账项,即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元


贷:生产成本  40000元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由于上一年账项已结平,这时可直接调整本年度的“产成品”账户,作调整分录为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元


贷:产成品  40000元


(三)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


审查出的纳税错误数额,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不需进行计算分摊,直接调整利润账户;有的需经过计算分摊,将错误的数额分别摊入相应的有关账户内,才能确定应调整的利润数额。后一种情况主要是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及利润中,导致虚增利润,使纳税人多缴当期的所得税。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错误额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计算分摊的方法应按产品成本核算过程逐步剔除挤占因素,即将审查出的需分配的错误数额,按材料、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等核算环节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往下分配。将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错误数额直接调整利润数。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较多地采用“按比例分摊法”,其计算步骤为


第1步:计算分摊法


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上述公式是基本计算公式,在具体运用时,应根据错误发生的环节,相应地选择某几个项目进行计算分摊,不涉及的项目则不参加分摊,即:①在“生产成本”账户贷方、“产成品”账户借方查出的数额,只需在期末在产品、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之间分摊。②在“材料”账户贷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额,即多转或少转成本的问题,应在公式中后3个项目之间分摊。③在“材料”账户借方查出的问题,即多记或少记材料成本,要在公式中的4个项目之间分摊。


第2步:计算分摊额


期末材料应分摊的数额=期末材料成本×分摊率


期末在产品成本应分摊的数额=期末在产品成本×分摊率


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数额=期末产成品成本×分摊率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数额=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分摊率


第3步:调整相关账户


将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错误数额应直接调整利润数。


例: 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记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记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则注册税务师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调账处理。


第1步: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多记生产成本数额/(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30000元/(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2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自产半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元×0.05=7500元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元×0.05=7500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300000元×0.05=15000元


第3步:调整相关账户


若审查期在当年,则调账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5100元


贷:生产成本             7500元


产成品              7500元


本年利润             15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元


若审查期在以后年度,则调账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5100元


贷:生产成本               7500元


产成品                7500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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