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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询问的技巧和方法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为一名税务稽查人员,询问是他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如何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询问的成功与否,与发问语言,方式方法及时机的掌握存在着许多联系。为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笔者看过一篇有关在询问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技巧和方法的文章,供广大稽查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 
    一、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了解被查人配合税务稽查的态度,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态度是坦白或比较坦白的,心理是狡辩或者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或粗暴恶劣的,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

  二、简单发问。因被查人的接受能力限制,只能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论述。为的是使被查人听明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馈。防止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出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造成误解,增加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根据询问情况和策略需要,采用简单用语。如被查人已进入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回答。因为此时,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三、委婉发问。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避免所设想的论据不真实、不完整,让被查人摸到虚实。避免因概念、含义、容量有限,使被查人回答受到限制。避免用语上的不文明,使被查人产生误解等。

  委婉用语有两种: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情有关的事情,达到烘托本意的目的。如为了让偷税分子明白偷税数额巨大,询问人不直接说被查人偷税数额巨大,而从被查人生活的变化、店铺的变化,商品数量的变化并与某件事某个人、某笔生意有关入手展开论述,使被查人知道询问人对被查人情况都很了解,烘托出询问人对被查人偷税情况是了解的,促使其如实陈述偷税事实。另一种方法是用含蓄、闪烁的话,即使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查人隐隐约约地得到暗示,放弃侥幸心理防线,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

  四、迂回发问。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通常用于税收违法与犯罪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问题问清挤净。

  五、直接发问。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萌发良知,承认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六、跳跃式发问。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有些被查人反稽查能力较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查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七、循序渐进发问。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方法。适用这种方法询问,要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作案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涉及地域范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而定。可以按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域顺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询问。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给被查人造成有意无意的东扯西拉,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机会和容易遗漏事实情节的机会。这种方法适用于税收违法与犯罪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

  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对被查人承认又与询问人掌握情况相符的应认定,不要复重。对没有讲的,下次再问。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询问方法和内容。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为使询问按顺利进行,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一次或一笔税收违法与犯罪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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