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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 辽宁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对所属检查机构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的活动。这项工作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之后建立起来的,它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通过对税务稽查行为的事中监督,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强化对税务稽查权的约束,实现以审促查,以查促管的目标。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现状 
    自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通过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等一系列工作,逐步规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初步确立和完善了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为核心的事中监督机制。在履行制度方面,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处罚公允等方面认真把关,把潜在的问题和“病患”最大限度发现在案件最终处理前;在实际工作中,不拘一格,采取审理委员会相关委员的提前介入听取案情、预审等灵活方式,为基层单位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指导,从而提高了审理效率和质量;同时,还注意收集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问题,并召开业务会议讨论解决,实现了以审促查,以查促管。通过各级地税机关的不懈努力,由各级稽查局查处并上报审理的的重大税务案件绝大多数得到了及时、合法的处理,但是,调查后,发现全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省、市局两级审理案件数量均未达到1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要达到稽查局查处并审结案件的10%.从省局2007年5月调查的(省局、省局稽查局和13个市局,不含大连)15个审理单位情况看,省市两级地税机关审理案件在数量上还没有达到总局10%的要求。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15个单位共审理重大案件274件,其中:2004年95件、2005年95件、2006年84件。 
    (二)审理工作开展的不均衡。从统计的数据看,虽然三个年度的省市地税机关审理案件总数比较均衡,但各个审理单位的案件审理数量极不均衡。前三年审理的案件数量不足5件的单位占15个被调查单位的比例分别:2004年为40%、2005年为27%、2006年为53%.每年审结案件最少的单位年审案件数仅为1至2件,更有甚者有的年度一件未审;从案件来源的分布上,省局只审理过省局稽查局、沈阳、丹东、辽阳市局的案件,同时,也只有省局稽查局、沈阳、锦州市局按照省局的要求上报案件备案。 
    (三)个别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细节决定成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就好比是法院判案,不注重细节的处理,要么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否则可能维护错误执法,进而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这几年通过复议、信访等途径,已经收到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和处罚存在争议的案件就有多起,说明各地审理的案件存在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各市所属的县区局在审理工作中也存在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不好。按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所谓重大税务案件,一是在额度上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执行上存在疑难,因此,凡上报审理的案件常常是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审理决定通常有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从调查的情况看,三年未完全履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决定的共159件,占整个审理数的58%.个别审理单位案件的执行率为0.从未完全执行的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是正税已入库,而滞纳金及罚款未入库,说明执行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审理案件数量不多及审理分布不均衡的的原因 
    审理案件不多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笔者认为主要是:一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规定太高。虽然按照总局办法的要求,各地细化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但有些市由于将审理案件的标准定得太高,造成只有少量案件达到上报审理的条件,因此,案件审理率未达到总局10%的要求。二是达到标准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些市为了完成收入,图省事,怕麻烦,对一些达到标准的案件,主观认为案情不复杂就简化程序,不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二)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的原因 
    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些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缺少依法行政的意识,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有些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有些案件在下达税务处理、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前未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使其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导致反映的案件事实不全面,引起纳税人争议。 
    (三)执行力差的原因 
    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相对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企业方面原因。有的是纳税人经营情况不好,已关、停、并、转,无力缴纳;有的是检查时纳税人已破产、走逃、注销,税务机关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企业已无可执行的资产;有的案件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金额较大,纳税人资金紧张或无力承担,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效益差,有时交了社保费,就交不了税款,有时交了税款,就交不了滞纳金,因此,在罚款的执行上更是难上加难。还有的是纳税人对税务处理或税务处罚行为有异议而借故不缴或拖延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税务机关的原因。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却很少。有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手段与力度不够,税务人员只看帐面资产情况而不积极主动去调查纳税人是否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有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手段单一,只死抱着法律规定不放,不善于借助外力,如申请法院执行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较少;有的是案件涉税金额重大、问题严重复杂,在查处和审理过程中经历时间过长,检查人员发生变动,案子审结后,对案子的执行情况没有固定跟踪的人,而其他人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够详细,以至案件入库情况不是很好;有的税务机关已扣押不动产,但尚未拍卖出去,不能变现抵缴税款。还有的案件复杂,因向上级请示或正补充调查尚未作出决定。 
    3.法律规定的限制。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对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等属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执行手段不足,遇到多头开户,非暴力抗税等情况时,难以执行;欠费及滞纳金目前还没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4.有关部门的原因。由于受部门利益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与经侦、工商、法院、银行等的协调配合差,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刚性。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已先期介入,企业帐户被公安机关查封,税务机关无法执行;有些纳税人的帐户是财政统一帐户,税务机关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还有政府的因素。如有的地区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发一些税收文件或许诺给企业若干好处,而一旦这些条件满足不了,与当地政府间的协议、贷款、配套款等方面引起纠纷或不到位,企业便以此为借口,逼迫政府出面说话或采取其他手段缓交查补税款。 
    三、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全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培训。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实基层机关审理人员,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二)制定可行的审理标准,扩大审理面。各市局对于案件审理率未达到10%的,要根据情况适当降低审理的具体标准;有条件的,可以提高审理比率,保证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得到审理。 
    (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在重大案件审理工作中,对疑难案件可以多做事前工作,在召开审理会前进行初审,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位委员、送审单位进行面对面地沟通,尽量在会前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发展,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局征管信息化的要求,实行书面审理和网上审理相结合。在处理案件上既要合法行政又要合理行政,在处理决定作出前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对待纳税人所提出的问题,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四)建立判例机制,以审促管。加强案件审理结果的分析利用,可以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通报制度,形成判例机制,将每一次案件的检查、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通过案件审理统一案件处理标准、透视征管质量和执法质量,解决税收管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促进全系统执法工作的规范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监督,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力。审理单位要抓好重大案件的执行跟踪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送审单位要充分应用《征管法》赋予的权力强化执行力度和方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定期上报案件的执行情况;基层机关要加强日常征管,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催缴入库,防止问题累积时间过长,造成滞纳金、罚款金额过大,加重企业负担。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欠税大户或屡清屡欠进行曝光,并从发票、优惠政策等多方面进行监控,加大欠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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