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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财产也可申请使用


  最近,某市一生产蜂窝煤的个体户王某欠税,经国税人员多次催缴后仍不缴纳,该市国税局管理分局依法查封了其一台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专用煤机,在一时无法拍卖的情况下,暂交由王某保管,就地存放在车间里。王某找到执行人员,要求使用其被查封的蜂窝煤机,执行股长不同意。李某又找到该分局局长,讲清了其煤机被查封的具体情况,出示继续使用不会导致价值减少的技术证明资料,听完王某的讲述后,局长当场拍板,同意王某继续使用被查封的煤机。 

  为什么局长会同意王某使用其被查封的煤机呢?原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王某的专用煤机被查封后,税务机关交其保管,王某出示了山西煤炭科学院继续使用该煤机并不会导致煤机价值减少的专家证明资料,经王某申请后,税务机关理应允许其继续使用煤机,但必须告诉王某要依法保管和使用,否则因其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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