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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百万为何只赔一万

  中国税务报: 
  我是一家印染厂的财务负责人。2003年11月,我厂从临省某县一家国有纺织厂购进了一批全棉白匹布,准备印染成花布后出口俄罗斯。谁知,因该批白匹布生产所用原棉含“三丝”超标,致使我们印染出的花布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厂遂与该纺织厂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其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厂只好于2004年2月向该纺织厂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纺织厂需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52万元。我们双方也均无异议。然而,该纺织厂却一直未能执行判决。到了2004年7月20日,当我厂再次派人前往催要赔偿费用时,才知道该纺织厂已经向其当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厂赶紧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纺织厂按照法院的判决而应当支付给我厂的赔偿费。然而,该县人民法院却拒绝了我们的申请,理由是:纺织厂已申请破产,我厂债权的执行应当停止,我们只能依法申请破产债权。 
  后来,我厂虽然派人参加了当地人民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可到纺织厂破产清算时仅剩4000多万元资产。这些资产先要支付破产费用、纺织厂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申请破产前欠缴的100多万元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更想不到的是,该纺织厂与其本县一家轧花厂之间的2300多万元债务也因为在不久前补办了以纺织厂120台喷气织机作借款抵押的手续而在我们之前得到全部清偿。最后,我们得到的该纺织厂应支付给我们的赔偿费竟然只有1.4%,其余全部无法赔偿。 
  请问,该纺织厂应支付给我们的赔偿费明明是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道就因为纺织厂申请破产而被法院受理,我们竟要丧失申请执行权?法院判决的赔偿费为什么成了一般债权?为什么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能和一般债权一样按比例清偿,却要全部优先拿走?该县轧花厂难道就因为一份补办的设备抵押合同就可以将120台喷气织机的变卖款全部清偿其2300多万元的债权? 
  某印染厂 王震祥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对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即产生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此,你厂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而应向纺织厂索取的赔偿费在纺织厂申请破产前尚未能追讨到手时,你厂只能暂时中止追讨。这里的“中止”是“暂时停止”,因为你厂还要通过纺织厂的破产,再从其破产财产中追偿你们的赔偿费。当然,在这之前,你厂还必须依法向受理纺织厂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你们的债权。所以,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 
  其次,只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税务机关完全有权自由选择税收检查的时间和税收检查的内容;只要他们的税收检查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并能通过合法的程序送达税务文书,则他们的法律文书是有效的,即企业欠税的事实是能够成立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第一顺序应清偿的债务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顺序应清偿的债务是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第三顺序应清偿的债务才是破产债权。因此,除破产费用和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该先行支付外,破产企业的欠税就应该得到优先清偿,这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是不可以随便变更的。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欠税而不足清偿其他债务时,企业的欠税不能同其他破产债权一样按比例进行清偿。 
  至于纺织厂与当地的那家轧花厂的债权清偿问题,如果其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纺织厂已经作为担保物的120台喷气织机则根本不能算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内,而应该由轧花厂依法享有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该120台喷气织机根本无需纳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的债权人受偿,而只有拥有抵押权人的轧花厂独家享有受偿权。只有当120台喷气织机所拍卖、变卖或折价款超过轧花厂的债权时,所剩余部分才应并入破产财产以备其他债权人清偿债权。如果拍卖、变卖或折价不足清偿轧花厂的债权,则轧花厂剩余的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还应作为破产债权再依照破产程序受偿。而如果轧花厂与纺织厂之间的担保合同如你信中所说,他们是在不久前,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才刚刚补办了抵押手续的话,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仅其行为无效,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进行清偿,而且还要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们的抵押担保行为违法,就可向人民法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反映,以便对此进行纠正,将追回的财产再重新进行清偿。那样,你厂的损失肯定会减少。 
  通过该案,你厂应该吸取一个教训,既然原来的赔偿损失案件已经有了法院的判决,一定要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发生其他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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