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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吗?

 来源;税网

    某县有一饮食店,未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查获,作了罚款处理。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后,对该饮食店下达了《税务行政得罚事项告知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该饮食店老板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果真如此吗?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该饮食店事实上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的罚款是针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税务部门的罚款是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税务部门对其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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