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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税务稽查对象的落实,又称稽查计划的落实,或稽查任务的下达,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处(科、股)提出稽查对象名单,递交选案协调小组审定,报经局长批准,进入落实检查的过程。其具体表现为局长或分管局长书面签发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在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或稽查机关内部的选案部门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稽查计划时使用。为明确权责关系,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稽查任务机关(部门),另一份留存下达稽查任务机关(部门)。通知书应使用统一编号,编号内应注明所属时间期限、计划编号和税务稽查等字样。通知书的内容应明确接受任务的税务机关或部门的名称、稽查对象名称和稽查实施期间。通知书应在下达稽查任务的税务机关(部门)盖章以后生效,并在通知书上注明所附稽查对象有关资料的件数,如待查纳税人清册、稽查项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举报信、举报记录等。
2、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
稽查局(分局)和征管处(科、股)必须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它是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一种书面记录形式。通过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可以全面地掌握某一案件稽查过程中的具体稽查状态和部门具体开展稽查工作的动态,及时地对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确保稽查计划的顺利执行和稽查任务的完成。
税务稽查实施台账的格式为多栏式,主要栏目应反映如下内容:
(1)案件编号,根据纳入受案范围的稽查对象按统一规定的地区、年限、顺序填列。
(2)纳税人识别码,按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识别码填列。
(3)纳税人名称,按被稽查单位全称填列。
(4)稽查类型,按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填列。
(5)案件来源,按选案部门、安排计划机关、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和其他来源填列。
(6)受理时间,按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时间填列。
(7)案源处理,按实施稽查、反避税稽查、企业自查补报、转出、待查等项填列。
(8)稽查状态,按正在稽查、稽查完毕、正在审理、审理完毕、正在执行、执行完毕、补充稽查等填列。
(9)承办单位,按具体承办部门或人员填列。
3、定期反馈查处情况
税务稽查部门应建立案件查处定期反馈制度,将移交来的稽查案件及稽查局专案稽查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反馈给征管处 (科、股)。反馈信息应包括是否检查、是否立案、是否结案、查处结论、查补处罚情况、案件移送情况以及加强征管措施建议等;尚未结案的应反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征管处(科、股)及时将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汇总分析,并将整理后的信息反馈到各有关处(科、股)室、征管分局。
4、税务稽查案件的催办和督办
税务稽查案件的催办和督办,是指对已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催办和督办的一种制度。税务稽查案件督办、催办制度,对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指令畅通,确保税务稽查计划全面、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催办、督办制度由选案协调小组或税务稽查选案部门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是对尚未查处和尚未结案的案件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督办、催办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