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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为了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的内容和程序,一般都建立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的建立,有助于税务稽查对象的统一管理和落实,准确合法确定稽查对象;有助于加强征管和稽查的衔接协作,以确保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正常运行,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制约原则。
税务稽查选案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处(科、股),一般由各市、县(区)局的局长或副局长为组长。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征管处 (科、股)在对案源进行汇总、分析、统一平衡后提出的税务稽查对象名单和作出的税务稽查计划安排进行审定。
(2)负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外的其他税种选案指标和参数的确定,并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布置征管分局提供日常稽查对象名单。
(3)负责根据专项稽查的检查时间、范围、要求,布置征管分局提供稽查对象名单。
(4)负责协调征管与稽查的衔接和信息传递工作。
(5)负责对稽查对象实行《税务稽查实施台账》管理,跟踪考核稽查案件进展情况。
(6)负责对尚未查处及尚未结案的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