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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综税案司法变调各方感受《刑法》修订

 来源;税网

  4月9日,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4名高管成为了修订后的《刑法》又一部分受益者。原来,2008年,这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此,全国出现了多起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进行法律处理的案例: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原来的偷税罪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叶剑文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 

  数宗涉税案“变脸”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河南省白鸽集团财务部长刘林表示,这实际上让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纳税人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护”。北京市地税局税务检查处处长朱兴有告诉记者,修订后的《刑法》改变了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的命运,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颖提醒说,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至关重要。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不受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课题,它涵盖税收征管、稽查等诸环节,征纳双方都应当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朱兴有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根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也就是纳税人是否已经补税、是否已经接受处罚和罚款,是否属于初次犯罪等条件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这种变化加大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今后更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与此同时,税务干部对于如何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如何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等问题要有一个清醒认识。 

  各方关注:刑法修订宽严相济成现实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新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实施近2个月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强烈反响。对此,社会各界及纳税人普遍认为,《刑法》此次修改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在处理税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新修订后的《刑法》办事,使原本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相继被予以免责。这使人们惊喜地看到,修订后的《刑法》所要体现的宽严相济、人性化的立法精神,正在成为现实。 

  ———在北京,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采用将1135万余元的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在2年多的时间里逃避缴纳税款合计226万余元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偷税罪的新规定,于是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 

  ———在浙江,3月16日,台州临海市检察院依照新修订的《刑法》,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河南,4月2日,时隔一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2009年2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后,叶剑文当庭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而根据2月28日起实施的新《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月9日,还是在北京,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的行为也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底改为股份制。2004年初,该企业在财务上采用收入不入账,以企业实际支出定入账收入,不列、少列收入制作财务报表等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4万余元。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德义兴商楼罚款29万余元,并下达追缴通知。之后,德义兴商楼缴纳了行政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也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德义兴商楼罚金30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等人1年~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德义兴商楼、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刑法》在上述案例中运用,人们普遍认为,与原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相比,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明确规定了初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强。 

  浙江台州市国税局法规处的干部说,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说明其主观恶意较小,可不再作为犯罪。这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社会形势是相适应的。 

  而负责办理浙江省临海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案件的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钦文说,《刑法修正案(七)》意在教育当事人和挽救企业。偷税罪量刑标准没修订前,不管企业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如果将本案翟某判刑,那么这个企业可能面临倒闭,大量员工面临下岗,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严峻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山东菏泽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法庭,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次《刑法》中对原来偷税罪的修改,再次印证了这点,税务部门应该在维持经济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为税务部门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北京市地税局朱兴有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明确规定了初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是一大进步。这有利于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朱兴有说,我国因偷税触犯刑法的行为,其实很多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使偷税罪的适用很不严肃。由于在我国产生偷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严肃税收法制是做不到的。而且,在我国,偷税频频发生也不是偶然现象,只有放宽尺度,对偷税罪前置条款作出刚性规定,我们才能克服目前立法字面上的偷税罪很严厉,而执法时却很宽松的现象,从而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税务干部也普遍表示,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比较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对密切征纳关系,减少征纳矛盾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着较好的促进作用。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刑法》新条文的简化表述,使税务稽查移送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执法风险。 

  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反映,《刑法》经修订后,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有新的变化,但工作中有些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把握。在新涉税条款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期间,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什么?税务行政执法中关于涉税案件移送问题是否会存在执法风险?比如,2月28日以前已经稽查完毕,处于审理环节还未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是否要移送?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果未全部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何处理,是否要移送?移送时间如何把握?为此,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主动邀请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开了一个研讨会。 

  司法机关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以前,涉税违法案件的移送,应遵循法律“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原则。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刑法修正案(七)》涉税条款中“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五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 

  纳税人:刑法修订重实际,感觉受尊重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依照新修订的《刑法》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翟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告诉记者:“原以为这次坐牢坐定了,对自己干的事后悔莫及。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我真的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给我悔过的机会,我要好好吸取教训,认真守法办好企业。”该企业百余名员工更是心理踏实,员工小王说:“天气转暖了,冷饮企业又该加足马力生产了,这下我们可以安心工作了。”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处理税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新修订后的《刑法》办事,使原本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相继被予以免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采访中,纳税人都对《刑法》修订表示认同,他们纷纷表示修订后的《刑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关爱与尊重,同时给予纳税人改正错误的机会,更加人性化了。 

  给了我们纳税人应有的关爱与尊重 
  “纳税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了!”山东龙口南山集团董事长宋作文告诉记者,修订后的《刑法》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这个概念,给一些不法纳税人留足了面子,保护了他们的自尊心,有利于纳税人及时改正各类税收违规违法行为。 

  贵州织金振兴煤矿财务科赵科长说:“我们都是为公家办事,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点冤枉。新修订的《刑法》体现了对我们的人性化关怀,现在我们搞财务的心里没有负担了。” 

  自由职业者李先生表示:“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人性化考虑,这点很值得肯定。作为纳税人难免会因为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者自身的失误造成税收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是主观故意的,这次调整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关爱和尊重。” 

  河南洛阳王府井百货大楼总经理姚淑荣说:“从科学发展观来看,初犯免刑责实际上是给了纳税人一个知错改错的机会,同时也维护了企业声誉,是对企业的尊重。尤其对上市公司来讲,是不允许在税收上有瑕疵的,如果在税收方面有了问题,股民不会答应,会影响企业规模的拓展和可持续发展。” 

  “千万不能给纳税人这个光荣的称呼抹了黑。”山东烟台张裕集团财务黄总监说,“偷税”这个字眼听起来好让人难堪!纳税人一旦和“偷税”沾上边,也就失掉了诚信,生意难做且不说,周围的人也会看不起。修订后的《刑法》体现了人性化原则,国家尊重纳税人,纳税人也要依法报效国家,千万不能给纳税人这个光荣的称呼抹了黑。 

  给了我们纳税人改错的机会 

  除了对于纳税人的关爱和尊重,修订后的《刑法》也使纳税人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护”,并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航博达机电公司财务负责人梁小平告诉记者:“不是每个企业都有意想偷逃税款。有些是因为对政策不清楚、不了解,或者有可能在财务处理上不当,不是主观故意的。我觉得在补税和罚款以后,再追究刑事责任有点过于严厉了。修订后的《刑法》给了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较人性化。” 

  山东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恒表示:“毕竟税法中很多问题比较专业,各类税收程序太复杂,有时候可能会不小心陷入逃税的误区,具体到企业来讲还真不见得是主观故意。修改后的《刑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洛阳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朱岩说:“从心理层面看,强调初犯符合情理。初犯不是故意的,而再犯肯定是故意的,这有助于财务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法定申报义务,增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从被动缴纳到主动缴纳转变。” 

  河南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娜莉表示:“修订后的《刑法》给了企业一次改错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这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充分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进行了考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不仅对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更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 

  河南白鸽集团财务部长刘林告诉记者:“偷税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经济犯罪的人员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不允许担任公司的高管职务。这对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打击,他的前途也可能就此毁掉了。但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补缴税款免于刑事处罚,这也让个人有了一个吸取教训、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 

  浙江永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老总说:“放宽量刑标准,可以改变涉嫌逃税的企业家命运,给人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相信通过教育后的企业家今后会守法的。何况修订后的《刑法》规定,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细则还需完善,税务机关应加强辅导 

  有了好的政策,还需执行到位。在采访中,很多纳税人也表达了部分担心和诉求。 

  北京某私营企业的李老板告诉记者:“说实话,我们现在心里还没底。修订后的《刑法》有些规定还不够明晰,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我们最希望的是政策能执法到位,希望税务机关考虑企业经营的现实,给予一些政策上的辅导和服务,尽量避免纳税人因为理解歧义、执法机关执法的偏差造成不好的结果。另外,我还有一个希望,就是如果态度一直很好,确实没有主观恶意,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的次数宽限可否增加?” 

  北京航博达机电公司财务负责人梁小平也表示:“希望税务机关以后能在网站上开辟专栏,这样利于纳税人学习税法,也希望税务机关能多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 

  除了对于政策执行到位的担心,一些纳税人也表示了对于新修订的《刑法》的不同看法。 

  山东泰安某高校教师张宏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某媒体从业人员史先生则谈了不同的见解。他说:“首先,从目前的国情来看,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公众道德自律性不强,纳税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税收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大案要案屡见不鲜。根据我的观察和了解,事实上这些年政府部门对涉嫌税收犯罪的违法人员移送司法,真正对其处以刑罚的比例并不高,所以我担心新的刑法规定会纵容税收违法行为,更加弱化了税法的威慑力,不利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给违法犯罪分子以空子和借口,也可能给检察、公安和税务机关权力寻租的空间。第二,从国际潮流看,目前发达国家都在加大对税务违法的惩治力度,这些国家的社会公众对于逃避纳税都深恶痛绝,而我国却通过修改法律减轻税收违法者的刑法责任,这恐怕不符合国际的大趋势。第三,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法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减少刑罚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对此也要辨证的分析,我认为减刑也应该是结构性减刑,做到有增有减。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的确应该适用轻型甚至免于刑罚。然而,我认为税收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纳税人的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因此不仅不应该减轻刑罚,相反还应该借助法律加大打击力度。” 

  专家点评:刑法修订立法进步人性化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不仅受到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的欢迎,还引起相关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从理性的角度,对修法内容进行了热烈评说。 
  此次修法,更多体现出了立法者在理念上的巨大变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我们应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沿用现行刑法中“偷税”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刑法》修订后,人们不能笼统地认为纳税人在逃避缴纳税款罪方面的法律责任有所减轻,而应该看到《刑法》的修订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刘天永表示,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顶多就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 

  专家一致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放宽偷税罪的量罪标准,可以改变诸多涉嫌逃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对于前文提到的,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条款,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的4名高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专家认为,这彰显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因为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给了逃税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扩大化。通过补缴税款来成为自我救赎的通道,这就打破了之前过于强调扩大犯罪圈,严打、重刑的立法惯例,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利威说,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方式的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变化,表明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 

  据记者了解,《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有不少人担心新的修改内容会鼓励纳税人逃税。 

  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专家认为,所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前提的。首先是针对初犯,其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并已受到处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已受到教育和处罚,违法行为也已得到纠正,这样的规定并不会削弱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当然也就不存在鼓励逃税的问题了。相反,这样会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扩大税源和巩固税基、促进社会和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郝如玉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对偷税罪稍微放宽了一点,即达到偷税罪标准后,如果经税务机关催缴后补缴了,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做法给了纳税人一个缓冲。这不是因为当前经济形势困难给企业的支持,而是多年税收征管实践中应修改的部分。他说:“我们国家的税收体系在1984年才建立起来,到现在20多年了,纳税人纳税习惯的培养有个过程,所以我认为放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不是鼓励逃税,是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在要求纳税人自己到税务局申报纳税,会产生纳税人不清楚税法规定的情况逃税。而且,我们现在征税的条例、规定,经常不断地变化,很难看全和掌握这些规定。” 


  刘剑文表示,“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刑事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纳税人一定要将依法纳税视为重要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以履行,同时将依法纳税看作企业和个人诚信的具体体现。纳税人还要认识到,只有向国家依法缴纳税款,国家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此外,《刑法》在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要求纳税人进一步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适应《刑法》新规定时,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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