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1.反避税调查取证
实施税务反避税的必要步骤是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必须先调查取证,再决定处理。调查取证大致由调查和取证两个阶段构成,此外还包括为保证调查取证顺利进行而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步骤。调查,即了解情况,是税务干部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与反避税事项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活动,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询问证人。取证,即收集证据,是指税务干部人员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活动。取证具体包括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检查或者实地检查等。检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出示统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调查与取证二者虽然范围不同,行为方式各异,但在税务干部办案中取证则寓于调查之中,调查对取证起着向导作用;取证是调查结果的提取与固定。因此,调查与取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为了减少工作阻力,采用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办法时,最好与被查单位讲清,以免引起误会。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查案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采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票证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责成被查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注明出处。
税务反避税询问是调查取证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反避税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完全从凭证、账册等资料中作出判断和结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征询意见核实情况。在确定反避税询问对象时,先要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在对当事人、见证人或有关知情人等进行税务反避税询问时,要制作税务反避税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反避税查账
税务查账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所进行的审查。它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反避税的基本方式。
税务查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在查账过程中,可根据检查的内容、范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税务查账的方法很多,按查账范围和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检查和部分检查,按查账的顺序不同,可分为顺查和逆查等等。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采取两种检查形式:一种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一种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稽查机关检查,当税务稽查机关需要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或者税务稽查局(分局)局长签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通知其将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税务机关。
3.反避税账外调查
账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账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账外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账外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账务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账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等工作。账外调查是税务机关查清有关税收违法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调查税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而且要健全严密的手续和操作规程。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属于账外稽查的一种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中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进行查核时,必须持有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方可进行查核。
4.反避税异地协查
异地协查即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就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进行协助调查法。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通过异地协查的方式要求有关税务机关予以协助,对方税务机关均应无条件协助。异地协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1)函查
税务机关在批准实施稽查后,认为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稽查的,应发出《税务协查函》,对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协助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函复。
(2)异地调查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实施稽查的税务机关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调查时,应当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于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5.特别调查
特别调查,即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单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的调查。
考虑到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或其他保密单位的工作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除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
6.编制《反避税工作底稿》
税务人员的反避税工作底稿是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做的记载。它是税务人员反避税的原始记录,反映了税务干部人员实施反避税的工作开展情况,也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作为税务检查原始材料,对一般欺诈避税违法案件,《反避税工作底稿》应当随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归人纳税人分户档案存查;对属于立案查处的欺诈避税违法案件,《反避税工作底稿》应当归集到案件卷宗之中。建立税务反避税工作底稿制度,一方面可以客观地反映实施税务反避税的情况,发现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和有关税收制度上的漏洞,便于总结经验,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详实地记录和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便于有目的地规范纳税行为和有根据地处理涉税违法行为。
编制《反避税工作底稿》时应注意两点:
(1)税务干部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逐笔如实记录反避税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反避税工作的情况。
(2)实施反避税结束时,《反避税工作底稿》应当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