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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埋祸端 接受虚开票 


 近日,江西省南丰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004年10月,南丰县国税局接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协查通知,要求该局对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协查。经过专案组内查外调了解到,某服饰有限公司向自称浙江长兴两公司业务员购买化纤布,发票金额256410.24元,税额43589.76元,价税合计30万元。某服饰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税金。 
  调查取证结果表明,上门推销化纤布的两个人并非长兴两公司的业务员,南丰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购买化纤布时,在不能确定这两人是长兴两公司业务员的情况下,却轻易相信他们;在明明有时间和条件去证明当事人是否为长兴两公司业务员的情况下,又未进行证实,造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依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南丰县国税局要求某服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43589.7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偷缴税款1倍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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