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宝友,男,42岁,从粮食系统下岗后,生活一直无着落,95年经医院诊断患有糖尿病,生活更加困难,同年妻子又与我离婚,更使我的生活雪上加霜。为了能够自食其力,靠朋友帮忙借了些钱和担保,又从银行贷了款,于2000年9月份购置一辆五吨平板车,同时领取从事运输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开办了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自任经理和法人代表。……我从一个下岗职工到一位从事运输行业业主,自己只有初中文化,管理水平有限,对应该掌握的税务和财务管理规定、知识等严重缺乏,不懂得每月应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不懂得虚开发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利益驱使下,开出大头小尾的发票……触犯法律,对此我感到深深后悔。……”
这是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杨宝友面对因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实施偷税,触犯法律,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的痛苦陈述。
事情得追溯到2002年。当年11月,南京市地税局栖霞分局在对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宝兴货运服务部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实施偷税,问题严重。经对该单位2001年至2002年度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又发现该单位在纳税申报上存在异常:自2002年4月以来该单位运输发票用量较大,几乎每月两本(十万元限额),但申报的营业额不大;自2000年8月该企业开业以来累计申报营业额仅5万多元。经对该企业主要客运户相关发票凭证初步抽查发现,宝兴货运服务部在使用发票时,大头小尾现象比较严重,在抽查其付给某水泥厂38张发票时,累计营业额就达81万元,其发票联与存根联客户名称不符、地址不符、金额不符,存在严重的发票使用违规和偷税问题。
通过对纳税人约谈举证评估,宝兴货运服务部法人代表承认开具发票有大头小尾现象,并于2002年12月5日补申报营业额78万元,补缴营业税23400元。
根据该企业已购领发票14本,已开出发票327份,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地税栖霞分局认为该企业纳税申报金额与其实际营业额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应纳税额,查实其违规行为,因此于2003年1月将此案及有关材料转入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建议对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进行纳税检查。
接到栖霞分局转入的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及有关材料后,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骨干力量进行专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实施偷税的典型案件,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进行深入稽查,全面查清其利用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实施偷税的事实。
2003年1月,稽查局税务人员通过调取登记、申报资料和翻阅管理分局的《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及其他资料,初步掌握了企业的自然情况以及偷税的基本事实。
被查单位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自2000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建制建帐,且发票管理使用混乱,存在严重的“大头小尾”、“借开发票”现象。该单位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14本。
经对与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有频繁业务往来的某重型机械厂调查发现:该厂自2001年元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收到南京宝兴货运服务部开具的运输发票共57张,价款合计1275878.87元,收执联与存根联之间的差额高达1265268.87元;存根联金额合计仅10610元,已按月申报纳税,差额中780000万元营业额的税款23400元,已由地税栖霞分局在2002年度纳税评估发现时,依法进行了征收;尚有485268.87元营业额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地税部门对该纳税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合计补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17529.22元,加收滞纳金24.08元,罚款15788.57元。补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3341.87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税务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