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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企业不能作纳税担保人

 来源;税网

  近日,某食品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急需出国参加一个贸易洽谈会,已经办好了出国的相关手续。可正在这时,刘经理被税务部门通知限制出境,原因是该公司被稽查局检查出的56万元欠税及滞纳金未缴清,但公司一时筹不出这笔资金。 

  眼看洽谈会日期临近,刘经理连忙找了一家信誉较好,关系不错的机械制造厂作为纳税担保人。经协商,机械厂以价值约100万元的机动车辆和机器设备作抵押,与食品公司签订了纳税担保协议。 

  当刘经理和机械厂负责人向税务部门递交纳税担保的相关资料时,税务人员立即对机械厂的有关税收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当场告诉刘经理,机械厂有25万元的欠税,按规定不能当纳税担保人。 

  税务人员解释说,《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规定,有欠税行为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机械厂有欠税行为,所以该厂不能作纳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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