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门国税
【问题】
我们厂是一家化工厂,我们厂近期因环境污染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整顿两个月,期间欠缴税款35万元。于是,国税局对这笔欠税进行了公告。请问,企业在关闭整顿期间所欠的税款可以公告吗?
【解答】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对纳税人以下四种情况的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公告:
一是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是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是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是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同时,税务机关在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时,不能公告所欠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
由于该企业只是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整顿两个月,并没有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也没有经法定清算,特别是税务部门没有进行税收清算,更没有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因此,不属于第九条可以不公告欠税的范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欠税公告是依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