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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审查方法

 
(来源:中国税收信息网)

    资源税是按照纳税人应税资源的销售量,或者自用量、收购量,依据所属税目及产品的等级、质量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的。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代理审查资源税时,要针对资源税政策的规定确定审查要点和审查方法。 
一、审查资源税应注意的几项政策 
⑴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⑵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⑶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⑷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⑸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⑹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⑺企业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⑻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⑼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资源税审查要点 
1.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少纳资源税款的行为。如将销售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金”等账户,或者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2.有无应作销售未记销售,漏纳税款的情况。如企业自用自产应税产品,在使用时,不记销售。 
  3.有无推迟销售实现时间,滞纳资源税款的现象。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的,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预收货款的,在商品发生时不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应付款账中,不结转销售。 
  4.有无动用自和产品换取材料、固定资产,漏记销售的情况。如用铁矿石换钢材,用原煤换机器设备不作销售入账等。这类错误在账务处理上,往往表现为所换物资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相互对转。 
  5.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记精选原矿数量的行为。 
  6.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有无少记开采或生产的产成品数量,或直接搞账外经营,逃避纳税的行为。 
  对应税资源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主要应注意:有无将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之中,降低单位税额,少纳资源税的情况;有无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使用低等级的单位税额,少纳税款的情况;有无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仍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有无因记账错误或业务不熟,错用单位税额的情况等等。 
 三、审查方法 
  针对上述要点,审查时应结合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在重点检查下列账户:“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以及“原材料”、“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需重点审查的原始凭证是“产成品出库单”、“销售发票”等。 
  1.销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销售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确认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应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确认自产自用产品的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仍按上述方法确定。 
  3.收购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购货发票,确认收购数量及资源税的缴纳是否正确。 
  对应税资源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注册税务师应注意审查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是否属资源税产品。对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地方政府有关的资源税具体规定,确定应税产品的适用税额。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还需注意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查。主要看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否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数量的按规定不能享受减税和免税。例如,税法规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60%征收等。 
  最后,综合以上审查的情况,编制纳税审查报告。 
  四、案例 
  注册税务师于2001年4月份接受某煤矿委托,代理审查1-3月份资源税缴纳情况。审查时,根据“产成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该煤矿的“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销售收入数量比产品出库量少800吨。检查“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企业全部按“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记载的销售数量申报纳税。注册税务师进一步核查“产成品”减少的记账凭证,发现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140000 
贷:产成品 12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经抽查原始凭证,核实该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产品(原煤 )800吨,未计算缴纳资源税(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的税额为2元/吨),原煤 售价150元,成本价80元。“应交税金”明细账均无余额。 
要求:计算应补缴的资源税,并作出相关调账处理。 
分析:煤矿用产品换取固定资产,应以成本转账,并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企业按售价结转成本,多转成本,造成账实不符,并漏计资源税。 
应补缴资源税=800×2=1600(元) 
在“以物易物”的交易中,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的比例=20000÷140000×100%=14.29%〈25%,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账务处理。调账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 56000(120000-80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800×150×13%)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固定资产 38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156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00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00 
贷:银行存款 17200 
应当注意,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还需对800吨煤炭按照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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