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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与利息净支出的稽查应对

 来源;中华财税网

  1.借款费用的稽查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包括长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债券代理发行的手续费、印刷费、外币借款产生的汇率差。

  税法规定,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经营性活动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对借款费用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账户归集的,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

  (2)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予以资本化。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4)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长期借款,没有指定用途,也没有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可全部扣除。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借款费用,应在房地产完工前,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

  2.利息净支出的稽查

  稽查利息净支出,应注意稽查资本的利息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有无相混淆的情况。投资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借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应由投资各自负担,不能由企业支付,当然也不能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如因资本金不足,向银行借入一部分借款,因此而支付的利息,应视借款种类和具体情况列支。企业筹建期间的借款,如果用于建设,该项借款利息,在建设期内的,应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一部分,工程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以后继续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如果用于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利息,可作为开办费,待开办后分期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如果为扩大生产经营和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增加固定资产而向银行借入的长期借款,在建设期内的,其利息也应计入工程成本,除此之外,作财务费用处理。

  下列费用开支可列入利息支出:

  (1)经营性借款利息。主要包括:短期银行借款利息,即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支付的利息。

  (2)其他借款利息。即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所借的各种借款支付的利息。

  (3)应付票据贴现利息。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

  稽查方法:索取借款合同或有关协议书,稽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账户借方发生额,看其费用发生的时间,对照借款协议和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利息项目列支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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