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从稽查问题入手,探索大企业税收征管突破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从稽查问题入手,探索大企业税收征管突破口

  根据税务稽查部门近年来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检查,大型企业集团涉税违规问题不少,但与中小企业偷逃税款采取“假账、假报表、假发票”不同,他们一般都经过税收筹划,利用政策和征管上监控的薄弱环节,通过“打擦边球”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避税手法更具隐蔽性。 
  ———汇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税源向低税负地区或有税收优惠地区转移。大型企业一般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其往来购销关系纷繁复杂,内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影响计税依据。由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属地管理原则,税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其他的成员企业或核心企业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无从控制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随意进行价格“调控”。 
  ———以内部管理规章替代税收法规,自定收支标准,造成税款流失。一些大型企业在收入确认上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核定和掌握,随意调整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另外,有的大型企业为垄断行业,为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经常在其他费用科目里列支工资性支出,有的采取暗补的方式,即为职工定额报销交通费、电话费、误餐费等。 
  ———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企业相关变更事项,不按规定申请批准相关费用列支。企业所属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股权结构和投资形式发生变化或出现承包租赁、关停并转等问题时,不能及时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有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数额核销财产损失,有的成员企业上缴核心机构管理费不按规定报批备案。 
  ———资产经营、境外投资收益不申报纳税。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经营运作大多在集团总部,而下属企业申报缴税大多在属地,属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总部运作情况,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外省市纳税企业的情况,评估增值、境外投资收益,经营所得不合并申报,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的原因。 
  从企业来看,一些大型企业的税法遵从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比如某稽查局在检查某大型企业时发现,其下属一家单位多年累计工效挂钩结余数亿元不进行纳税调整,就此问题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自查,结果发现全系统还有约十几亿元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这家企业财务部门的解释只是:政策我们清楚,但过去习惯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另外,由于财务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脱节。大多数大型企业的财务部分设了会计处和税务处,其中税务处只负责税款的计算、申报等业务,而税款的计算基础所依据的会计信息、业务流程和系统设置等是由其他的会计处、业务部门以及科技部门掌握的。负责税务业务的部门,其实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业务流程和系统的设置,并不完全了解各地分支机构缴税的规范程度,导致错缴、少缴。 
  从税务机关来看,存在执行政策不统一的情况。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面对“N”个主管税务机关,有的大型企业不同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又分属不同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主管,难免出现政策执行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一些项目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 
  税收政策滞后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汇总纳税企业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创新开发出很多新业务或新的投资渠道,比如债券业务、外币业务、利率和汇率掉期业务等。在这些新业务中,有很多涉税争议问题还没有明确,企业无所适从。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的实践表明,仅靠被动性的检查,不主动从管理机制上入手建立长效监控和服务机制,征管和稽查不互动,上述问题不会得到彻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机构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强稽查部门和大企业管理部门的互动,从根本上做好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与监控。 
  第一,实现稽查和管理的协调互动。按照总局领导提出的“信息管税,分类管理”的理念,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服务资源必须向本级大企业倾斜。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是一个管理大企业的指挥、综合、协调的牵头机构,其他部门都是这个管理过程的一个环节。各级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大企业管理的日常征管信息,有针对性地选取被查对象,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大企业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监控的依据;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检查时,提请稽查局实施,并应立足于行业管理的规范统一,做好查前服务、查中综合协调及参与重大问题的定性、查后规范完善制度等工作,把稽查作为管理的手段,形成管理监控的合力。 
  第二,把稽查的目的定位在以查促管上。由于大企业规模较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有的还跨国,检查必须充分发挥总局、省级稽查局的作用,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属地和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互动。由于大企业检查占用稽查资源较大,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对所有同类大企业检查,这就需要在充分运用大企业日常监控的成果和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企业实施。检查结果要交大企业管理机构分析研究,利用检查成果指导同行业的税收管理,达到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以查促管的目的,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三,大力整合各种信息资源。近年来,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分别建立了重点税源报表系统、CTAIS、反避税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在这些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抽取、整合,建立大型企业集团信息系统,通过分析、对比、评估同行业、同规模有关利润率水平、税收负担率等指标,加强税收监控分析,发现申报异常企业,实施有效监控和服务,也为实施有针对的稽查奠定基础。 
  第四,统一政策执行标准,防范税收风险。解决现有体制下属地管理和大企业集团化集中核算的矛盾,大企业管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一是审查大企业财务税收制度规范,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把税收监管前移,发现制度规范与税收政策违背的条款,提前予以修正。二是审查财务软件设置,发现和纠正系统设置错误的税收问题,避免全系统的税收违规。三是主动了解大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标准不一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统一的政策标准,由税政部门予以明确。四是统一企业集团的各地税款申报、账簿设置备查等征管方式,规范税收征管制度。

 
 
 


阅读次数:49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