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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6日,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对举报案件——如皋市某窗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09年12月涉嫌逃税的情况实施检查。
2年来,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稽查人员初步怀疑该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的情况。按规定,该行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到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通用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通常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税率差,将应纳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混入建筑业务收入开具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很有可能存在混淆国税、地税收入的情况。为此,稽查人员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专门查阅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稽查人员在吃透税收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合同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针对企业税负异常的情况,通过检查该公司2年来的账簿凭证,稽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70%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分布全国各地,另外近30%是装潢收入,以地税建筑安装发票记账。
稽查人员相继对该公司财务部、经营部、销售部的销售资料及销售合同进行了调取。对此,该公司负责人以合同中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一口拒绝,在稽查人员告知其只查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拒不同意。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稽查人员请公安人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销售合同,将所有开具的发票逐份进行了统计,将每个客户的销售收入与其合同一一比对。
同时,稽查人员根据合同列明的清单展开内查外调,取得了其收入不及时入账和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却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证据,从而揭开了该公司逃税的外衣。
经查,该公司在2008年~2009年期间,采取收入不及时入账和将应纳增值税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收入混入建筑业劳务收入到地税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形式,共少列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77276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31370.73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稽查人员将其定性为逃税,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31370.73元,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处所逃税款50%的罚款的决定,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