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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查增利润应如何处理

 来源;国税总局

  【问题】 

  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查增利润部分怎样处理?补税不?怎么罚款?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 对企业采取以上手段而少计利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对企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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