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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

 来源;转自互联网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的重心已经发生改变,逐渐由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办税环境、降低纳税成本等浅层次内容,向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以及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深层次发展。而深层次的纳税服务中,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已经是大多数国家税务部门的共识。事先裁定制度作为一项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中国税务机关和企业而言,都有着重要意义,应该尽快着手研究并出台。

    据200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的资料显示,在30个OECD成员国中,已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美国等28个国家的税务局对纳税人实施了事先裁定制度。在13个非OECD成员国的大国中,也已有12个国家实施了类似的制度,例如新加坡、南非、阿根廷等。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使用“事先裁定”这个说法,有的国家称为特定纳税人裁定,还有的则命名为产品裁定,但相关机制的本质和目的是类似的,一般的裁定制度涵盖所有税种。

    事先裁定之所以为各国税务机关普遍采纳,是因为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往往存在不明确之处,这种不明确通常包括法规文字含义不明确,税法该如何适用于特定的事项不明确,如何充分证明相关事实的所需证据不明确等。税务机关可通过事先裁定机制,解决税法存在的不明确之处,从而减少对纳税人实际经营的影响。此外,如果很多纳税人均就某一类问题集中递交实现裁定申请,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和了解税法中急需明确和完善的热点问题。

    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裁定还有助于与税务机关保持开放和透明的关系,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税务成本的预算,消除被处罚的风险,达到履行及时报告和披露的义务。以澳大利亚的事先裁定制度为例,任何纳税人均可提出事先裁定的申请,税务机关就税法的各项条文应如何适用于申请人的具体纳税事项或者申请人拟进行的交易安排进行解释,并作出裁定。通常,纳税人会就比较复杂或高风险的交易来申请裁定,以寻求相关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对中国税务机关而言,实行事先裁定制度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之后,开始着手在较高层级上处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开始尝试为部分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今后,国家税务总局若适时推出事先裁定制度,在业务创新上实现新的突破,就可以使新成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具有区别于传统税收管理部门的独有特色,在有效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的同时,将纳税服务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大大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并使中国税收体制向现代化迈出重要一步。

    基于此,笔者建议中国税务机关,应该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着手研究并出台事先裁定制度。

    在事先裁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上,建议首先在和税务机关签署了税收遵从协议的大企业中试行这一制度。因为申请事先裁定要求纳税人进行大量的细节分析和提供信息资料,中国的中小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这些能力。在制度成功运行后,可将范围扩大至所有纳税人。如果所有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则易产生质量控制问题。参考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可考虑让大企业在递交申请时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税务人员理解纳税人的见解并做出决策。

    在事先裁定的具体事项上,笔者建议将即将进行的交易和过去已发生的交易都纳入事先裁定的范畴。如果纳税人欲为过去发生的税务问题申请裁定,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披露交易及税务处理情况,这有助于中国税务机关从以往着重强调事后的查、补、罚向侧重于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转变,从而将鼓励纳税人自愿地纳税申报和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由于税务机关进行事先裁定要以专业的人才队伍作支撑,因此需要中国税务机关为此项职能配置充裕的人力资源。需要通过培训、学习、考察等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笔者建议中国税务机关,要想方设法增强全体税务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这是确保事先裁定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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