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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企业隐名投资逃税神秘面纱

 来源;转自互联网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为显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投资主体上,隐名出资人可以为自然人或公司;投资形式上,隐名投资人可能附著于一个或几个显名股东身上;在经营方式上,不管隐名出资人是否控制、参与管理,或只是纯分享股东的权益与分担股东的风险,都属于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投资的限制,出于规避法律的需要,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不宜公开,或者为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等等,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隐名的方式。

    百姓腰包渐鼓,外资不断进入,隐名投资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事实上,这是福建省众多民营企业者起家的一双“隐形的翅膀”。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福建省税收征管加速规范,隐形投资这一有着“江湖派”做法的投资形式,由于在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等概念之间搅成了一团麻,带来的税收问题也亟待从税制上加以规范。一些纳税人利用隐名投资钻政策空子,存在征管漏洞。

    隐名投资盛行民间

    宁德市的福安市、福鼎市,福州市的福清市、平潭县、连江县、长乐市等地方,是隐名投资盛行的地方。在平潭县,很多人成为隧道工程的隐名投资者;在福安市,很多人成为海运行业的隐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有时候甚至不知道自己投资的项目是什么,到底项目有多大,仅仅靠一种对人的信任来完成投资。

    在中小企业借贷难、“散客”投资渠道有限的现实下,大量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一拍即合,双方通常以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在侨资盛行的长乐市,一位当地人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很普遍,他认识的许多人,“有钱的掏钱,没钱的借钱,交给了钢筋厂、水泥厂等,虽纠纷不断,但前赴后继”。

    不仅福建省本地人盛行隐名投资,港澳台同胞也喜欢在福建省开展隐名投资,其中以台商最为显著。根据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的大规模执法检查结果,台胞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较多,同时也影响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杨丽芬分析认为,投资者热衷于隐名投资方式,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准入、投资主体、产品销售等的行政规定;避开公司设立、变更等烦琐的登记手续;利用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资和税收优惠;避免暴露自己的财富;规避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等。

    成为逃税通道,相关税制亟须完善

    其实,有关隐名投资的争议一直不断。反对者说,隐名投资规避了国家法律法规,使国家登记信息失去真实性,造成了国家对经济主体的错误评价和政策失灵,同时也造成了企业的产权不明,极易产生纠纷;支持者则认为,隐名投资是投资自由原则的体现,有利于集资办企。而在税收征管中,隐名投资行为的确是带来了“麻烦”:谁才是真正负有法制义务的纳税人?

    2003年12月初,经调查,厦门市的2家公司——金日顺工贸有限公司和展伟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但这2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对此事并不知情的梁某,而共同的幕后操纵者是台湾老板田某。据统计,2家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面值共近150万元,应补税款约25万元。田某诈骗自然违法,但梁某究竟该不该负责?

    “现行税法适用于隐名投资活动时变得复杂化,并引发了相关的税收处理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炎生表示。首先,在流转税方面的问题是:当隐名出资人以应税货物进行实物投资时,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作为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隐名出资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情况下,日后如果发生该部分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情形,究竟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次,在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是:对于隐名投资活动产生的股息、红利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究竟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为纳税义务人?作为显名股东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待遇?

    “出于违规违法目的的隐名投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其涉及的逃税税款不可小觑。在种种隐名投资的原因中,逃避缴纳税款占了很大比重。”福瑞税务师事务所黄腾旭介绍说,在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年头,许多内资企业打着合资或外商独资的旗号,以享受税收优惠。如今,借助国家对某些特定人群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条件,如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借用身份证冒名顶替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仍然普遍存在。

    不仅如此,利用隐名投资造成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以规避逃税责任的中小企业业主也大量存在。黄腾旭给记者讲了一个案例:福清人陈先生在福州市拥有1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东写着2个人,但实际股东只有他1人。如是,公司财产与控制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通过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腾挪,从而有了许多钻税收政策空子的“好处”。一旦潜在税收风险浮出水面,不仅能实现财产转移,还能以“有限责任”的面纱,规避相关责任。

    朱炎生表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关系到在税法领域内如何运用税收法定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的问题,建议研究并出台更为明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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