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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的方式与财税处理漏洞

 来源;转自互联网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名目繁杂,成为直接投资管理的难点,也存在很多财税处理上的漏洞。 

  通过虚假增值税发票骗取资本金结汇。一是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即企业将一张增值税发票复印后分别提供给银行办理结汇。二是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其操作手法是,将关联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购货单位”、“销货单位”栏,通过复印方式进行变更。三是增值税发票开立后资本金如果结汇,便立即作废。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已开立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未隔月且未经购货方认证,开票方可以自行将发票作废。因此,企业往往利用关联公司的名义,由购货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向银行办理结汇,目的达到后,增值税发票退回购货单位由其立即作废。 

  以虚假合同骗取结汇。根据资本金结汇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限额以上资本金结汇时,必须提供相关结汇资金用途的支付命令,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关联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银行办理结汇,待资本金结汇后,编造理由撤销合同,使结汇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来回划转,逃避监管,达到骗取结汇的目的。 

  利用银行汇票骗取结汇。一是利用汇票背书转让方式骗取资本金结汇。企业持合同、书面支付命令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后按照申请用途开具相应银行汇票,向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随后,持票人以背书转让名义将该银行汇票转让给原出票人,原出票人持原本就是自己申请签发的银行汇票在另外一家银行将汇票解付,回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二是利用汇票到期后自动作废方式骗取资本金结汇。按照规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持合同、书面支付命令申请结汇并按照申请用途开具相应银行汇票后,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已经从企业人民币账户转到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内,企业自己持有银行汇票,直至银行汇票过期,在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内的资金返回企业人民币账户。 

  以归还银行贷款为名申请资本金结汇,规避支付结汇制度的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允许企业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这就为企业以归还银行贷款为名,进行无真实支付需求的资本金结汇提供了政策空间。同时,银行基于利益驱动,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疏于真实性审核,放任企业钻政策漏洞进行结汇,使人民币资金迂回划转至自身账户。 

  以备用金名义对资本金分拆结汇。根据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企业申请等值5万美元以下备用金结汇的,无需向银行提供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在办理下笔结汇时也无需提供上笔(即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这使得企业打政策“擦边球”,频繁以备用金的名义,将大额资本金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拆结汇成人民币, 规避资本金支付结汇监管, 自由支配结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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