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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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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事中的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文笔者就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及协调途径等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仅供参考。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致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使纳税评估人员的渎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 
    2、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3、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其实质就是二级稽查。由于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4、界定不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局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局,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 
    二、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对策 
    1、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纳税评估是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税务人员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并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准确的申报纳税。因此,从法律上应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以切实解决评而不补、评而不报、评而不移的弊端。 
    2、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非故意偷逃税款、且情节较轻微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隐瞒不交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3、加强业务培训。为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对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培养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适应复杂工作的干部队伍的紧迫性。因此国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充实一批精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会查账、熟练计算机技术知识的税务人员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岗位上来。要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切实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位。 
    4、健全有效机制,明确各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根据工作实际目前尚有几个问题急需给予明确规定。 
    1、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所以说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案件的调查,决定其有没有权力对纳税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等手段。 
    2、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通知后,在实施纳税评估前,自查补申报的税款,应不应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是否视为偷税给予处罚,只有明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规范各自执法行为,才能使税收执法更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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