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盘存定销”堵塞成品油批发行业税收流失

(中国税网 )   
     
   河南省邓州市局成品油批发行业精细管理做法和效果邓州市国税局高度重视税源精细化管理,专门成立了精细化管理小组,主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辖区内某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行业特点,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点,针对企业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建立了“金税工程数据购进监控法”、“盘存定销法”数学模型,并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深入调查摸底,了解行业经营规律(一)两大集团双寡头垄断的下批发经营模式:为了管住油源、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国家统一规定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大集团集中批发,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铁路部门只承运中石油和中石化托运的成品油。社会上原有的两大集团以外的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方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自此,社会上众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下两大集团进行重组,归于两大集团旗下,并入两大集团的营销网络,成品油批发企业也随之分为两大集团原有自身的批发企业和社会上重组并入的批发企业两大类。

  (二)我局调查企业即属于社会上重组以联营形式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企业,本着“互利双赢、长期稳定、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前提,中石油以国家文件以依据,允许该企业以联营形式进行重组,该企业向中石油提报需求计划,中石油对批发企业供应成品油油源,两方交易执行先款后货的原则,中石油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名义向批发企业收取费用,通过允许使用“中国石油”商标,每两年收取10万元,如违约从第三方购油,没收违约持续期间批发企业全部销售收入,凭与中石油签订的合同该企业才能从国家商务部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购进批发流程:提报需求计划并得到批准后,由中石油指定炼油厂供应成品油,并开具准运单。在批发企业先付款的情况下,炼油厂拟定发货计划,组织运输。运达批发企业专用站台,计量员进行计量并计算合理损耗是否超标划清责任,通过油泵抽取入库,入库后再进行一次计量核实库存,计算泵装损耗,发油员凭财务开票室向零售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及调拨单发油,并将每日的油表流量汇总上报油库主任,计量员每日进行库存测量,扣除泵卸损耗后核实库存并与发油员发油记录对账,杜绝白条发油和监督发油员有无多发,按旬或按月核算批量保管损耗并上报财务。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价格变动特点:(一)汽、柴油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制订并公布销售中准价,具体批发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为上下8%,不得超幅度随意提价或降价;(三)石油、石化集团批发企业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还具有环节简单(仅购进与销售)、商品种类少(仅两三个品种)、货物储存特别(必须用专用容器油罐)等特点。

  二、对照税收法规,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点(一)成品油批发由于销售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库存处于变动之中,在稽查检查盘存或者管理环节日常盘存时,企业突击进油并有意滞后上账,造成盘存时库存大于账面数,掩盖实际上存在的库存小于帐面,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所以应实行动态管理,在盘存后再跟踪一定时期扣除未上帐数进行真实比对。

  (二)金税工程开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上线批发企业或炼油厂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不能及时反馈,不能真实了解当期二级批发企业的购进情况,对帐外经营、库存不符等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线索。

  (三)在同时设有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单独分开建帐、分开核算,如不能分开核算应加强监督,完善台帐及原始记录,防止以下情况出现:1、零售加油站销售以批发价申报销售收入,或以批发价进行实际零售而造成价格明显偏低。2、对企业外零售加油站虚开专用发票,因为本企业零售加油站销售一般不需开具专用发票,甚至有的客户普通发票也不索取,对批发企业来说就成了调节指标,在总收入既定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调节指标有可能被滥用,给某些企业或加油站虚开。

  (四)参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暂行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泵装泵卸损耗、批量储存损耗,其合理浮动幅度随季节气温变化有适量变动,正常情况下三项损耗合计汽油不得超过0.7%,柴油不得超过0.5%,超出部分应当视为非正常损耗,做进项税转出。实际帐务中企业存在未经核实,直接按正常标准损耗比率计提,在实际损耗小于计提数时,不重新调增库存,造成帐实不符和事实上的多计损耗。

  (五)成品油专用大型储油罐出于排污清底考虑,设有多个临时出油口,该出油口的出油不经油表流量计,为了防止企业从这些出油口帐外销售,应完善制度,由税务机关对这些出油口加锁,在确需排污清底时由税务人员在场监督。

  (六)由于成品油批发企业属于两大集团经销网络,在集团油品库存紧张的情况下,有可能指令网络内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行业内称为“借油”,即将某一库存充裕批发企业的成品油调往暂时缺货的企业销售,虽然称为借,但实际上货物已发出,对方也有权处置该资产(用来销售),即使归还,也已经不是该批货物,所以应当是销售行为,在货物发出时已形成债权,应根据发出数计算销售收入。

  (七)油品直供有长期挂帐不按时开票记收入现象。如有些客户预付给批发企业货款,成品油批发联系货源购进后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直销客户,而不通过批发企业自有油库,在以当有计量表流量当月发生数计算收入的批发企业,这种销售有可能被长期挂预收款而不及时并入销售收入。

  (八)代储油存在的税收问题:有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能存在罐容过剩的情况,而有的工矿企业或成品油批发企业可能存在罐容不足的情况,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就发生了租赁油罐行为,也即油品代储。由于油品的特殊性,储油方并不在乎代储方如何管理,只要求到期能按代储合同提取足量油品即可,所以,在市场有需求、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代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成品油批发企业就存在了临时挪用的可能性,只要发生了挪用油的销售,就应该按时申报纳税。

  (九)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所属零售加油将外购的物品用作售油时对客户的赠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纳税额。

  三、查找税收关联关键要素,科学建立评估模型我局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建立了两个评估模型(一)金税工程数据购进监控法根据通过金税工程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发票存根联数据,将成品油批发企业购油信息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寻找差异。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成品油批发企业自行申报的进项发票抵扣联金额合计×100%①如果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正常②如果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企业有可能隐瞒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实行帐外经营,偷逃增值税。

  (二)、盘存定销法在企业购进全部如实记帐的基础上,可根据油品的特殊性,核实库存,比对销售收入。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的汽油、柴油为液体商品,本身没有规则,但是有相对规则的存储设备,一般为规则的圆柱形油罐,只需测量出油罐的几个相关参数,然后建立函数关系,找出相关变量和衡量,就能计算出油罐的体积和变动中前后期油品的体积。企业一般自有软件或换算表可以自动计算出加油罐中剩余油品的体积,即通过对加油罐逐一进行编号,并录入各油罐的基本信息(比如存放的地点,油罐的固定参数长、内半径等)、在测量油罐的油深后,就能自动计算出油罐中剩余油品的体积,进而核实出的库存。从油罐体积计算公式的函数关系看,油深是核实加油站库存的一个唯一变量,也是税务机关监控库存真实性的最关键要素。

  某油罐库存体积计算公式为:体积=底面积×油深对于某一个油罐来说,底面积是定值,只有油深是决定库存体积的变量,体积单位根据折算率折算之后就是数量单位。

  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收入=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量×本期平均售价与企业申报数进行比对,若有差异,应列为异常,查明原因。

  四、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评估,取得成效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4年元至4月份申报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运用盘存定销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评估,柴油销售根据帐面库存数量,年初库存382吨,本年购进34224吨,本年帐面销售33842吨,4月底帐面库存764吨,经查询季节换算表,当月柴油换算公式为:1吨=1176升1立方=850公斤=0.85吨1立方=850÷1000×1176=999.6升该罐容量为5000立方,内径长8.921米,高20米根据现场测量罐内油深为3.3555米,计算其体积为:柴油体积=底面积×油深=3.14×8.921×8.921×3.3555=838.521立方换算为升为838.521×999.6=838185.6422升换算为吨838185.6422÷1176=712.7428吨根据盘存定销法,当年销售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382+34224-712.7428=33893.257吨,与申报销售数误差51.2572吨,属于申报异常。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该成品油批发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企业负责人承认因属于中石油销售网络企业,在2003年下半年全国柴油供应紧张,各大城市甚至限量加油,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求其调剂给其下属两个加油站柴油合计50吨,并附有欠条,因价钱没有谈妥,对方愿意还油,当前还在协调之中。经讲明政策,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对方已将该批货物销售,对成品油企业来说,实质上就是一笔柴油的销售行为。该企业愿意按同期销售吨均价3156元(含税价)补税,共计补税22928.21元。

  五、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税收流失漏洞通过对该企业的调查摸底,针对根据建立模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征管中存在的税收漏洞,提出如下的整改建议:(一)、做为税源管理人员应该对企业的成品油库存进行动态的管理,按时查阅企业的库存帐与申报数,堵塞税收漏洞,使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监督企业的帐实相符。(二)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税法,针对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及时纠正,在行业内部处理一些复杂油品调销业务(如借油、代储等)时,应注意到是否应视同销售,在纳税时应及时调整;(三)下属的零售加油站应进一步完善台帐,保证基层加油站核算的真实性,坚决杜绝人为所谓的指标调整;(四)损耗应在合理损耗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不得多提或少提。


阅读次数:1453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