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一笔“亏本”生意引出的反避税调查分析

 来源;转自互联网 

  某外资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方投资人为某海运(集团)总公司,占总投资额的51%(简称B公司),外方投资人为某跨国运输株式会社(简称C公司),占总投资额的49%。A公司主营业务为国际航线汽车滚装运输和船舶租赁等。2005年12月,A公司产生一笔船舶期租业务收入,A公司以较高的租金从C公司租入AB号汽车滚装船,同时以较低的租金出租给境内一家内资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D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一明显的亏本生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人员到企业调查发现,A公司共有两艘船舶,一艘为自有船舶,另一艘为租赁船舶,名为AB号,即本案所涉及船舶,共有650个车位的装载能力。该船是从C公司租入,租金为7300美元/天(C公司从深圳某运输公司租入,然后转租给A公司)。由于A公司是中外合资航运企业,国家规定不得直接从事国内水上运输,因此该公司将AB号转租给D公司,由其出面经营国内运输,而具体的操作调度等技术管理工作则由A公司打理,同时约定D公司支付租金14800元人民币/天(折合不足2000美元/天)。由于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较低的租金合同,自2005年12月开始至2007年6月底即合同终止期限,AB号累计亏损额为160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均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C公司、D公司之间的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避税嫌疑。 

  反避税具体过程 

  2005年~2006年,按照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A公司的船舶租赁业务为期租行为,可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营业额,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但其转租价格明显低于租入价,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合理的商业目的。由于这一时期缺乏境内外同行业同类业务的可比数据,只能请示上级机关,暂定A公司至少按3500美元/天的租金价格申报税款,同时考虑对A公司实行纳税调整。这一期间,A公司按最低不低于3500美元/天的收入额申报了营业税,当期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高于这一标准,按实际收入缴纳了税款(实际结算中,A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市场波动随时调整,不完全拘泥于合同价格14800元人民币/天)。 

  转让定价调整的立案与实施 

  2007年6月,经向上级局请示,A公司的反避税案件正式立案并进入相关审计调查取证阶段。期间,税务机关一方面对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D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另一方面寻找国内同行业同等规模船舶的运营情况信息,向南方某市地税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同行业同等规模船舶公司的相关数据。 

  通过对A公司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指标状况分析发现,该公司销售收入不断增长,同时销售成本随之不断增长,说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低于销售成本的增长率,正常情况下,二者的变动率应为同步,销售成本的增长率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转销售成本的问题。 

  从A公司管理费用上看,管理费用虽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占收入的比重却逐年下降,未见异常。 

  从A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润率变化情况来看,销售收入逐年增加,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润率却逐年下降。正常情况下,销售净利润率应与销售收入的变动率同步,而该公司的销售利润变动率却低于销售收入变动率,也印证了对该公司租赁业务收入真实性的怀疑是合理的。 

  从A公司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来看,其收账速度快,坏账损失少,资产收收益率增长较快,偿债能力强,说明企业运营状况良好。 

  通过对以上指标的综合分析,A公司销售收入逐年增加,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企业的两条运营船舶中,收入和支出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可以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调整。因此,税务机关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找出了合理的价格及方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经调查得知,AB号船主是南方某运输有限公司,税务机关通过协查数据,取得了该船的基础资料。AB号于2004年6月购入,购入原价889万元,年折旧额73万元。2005年~2007年发生的固定费用分别是557万元、952万元、714万元。 

  通过以上资料,AB号的折旧情况已经基本明确,下一步工作就是将其固定费用及利润与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截至2008年5月,税务机关陆续收到了南方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CD轮,某航运有限公司的EF轮等期租汽车滚装船历年发生的固定费用数据。由于各船营运期间不同,舱量、新旧程度等相关数据无法全面掌握,税务机关只能对其进行筛选利用,并进行测算,最终得出2005年~2007年同行业平均固定费用及平均利润分别为:623万元、-423万元;1056万元、1079万元;1341万元、1510万元。 

  可以看出,受市场影响,该行业在初期普遍亏损,但成长较快,在近两年迅速成熟并逐年收益递增。如果按以上数据与AB号的年折旧额相加,可以得出2005年~2007年的调整额分别为22.75万元、2208万元和1462万元(2007年上半年),这个额度虽然高于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与其支付的租金成本(7300美元/天)相比还相差甚远。后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决定改按成本法进行调整,即按其支付的租金支出作为调整基数。最后,经过与企业约谈,最终确定了按租赁成本调整应纳税额的原则,企业补缴税款41万元。


阅读次数:1721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