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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拍卖我家别墅合法吗?

   问:今年6月的一天,我市国税稽查局干部来到我父亲以个人名义开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站,向父亲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站从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底的经营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经过一个多月的检查,他们向我父亲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说:废旧物资回收站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收购并销售废旧物资644.09万元(含税),均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应补缴增值税24.7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12万元,限接到该《决定书》15日内缴清。不久,他们又分别向父亲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要求补缴24.77万元增值税和加收滞纳金5.12万元的基础上,再处未缴税款50%的罚款,即再处罚款12.38万元(同样限15日内缴清)。父亲将银行账户上的5.2万元存款上缴了税务局。

后来,我打听了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情况,发现市里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是属于免税的,根本不需要纳税。父亲赶忙找到国税稽查局,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这个废旧物资回收站不享受免税。

2004年8月12日,国税稽查局再次向父亲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父亲在10日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限期已满,父亲没有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和滞纳金。2004年8月13日,国税稽查局在到父亲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划缴税款和到收购站扣押商品未果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上没钱,收购站也无可扣押的商品),便将我家尚未居住的价值100多万元的别墅给查封了。听说,国税稽查局最近就要将我家的别墅拍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请问,我父亲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到底该不该享受免税政策?要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足50万元,我家被查封的别墅却价值上百万元,税务局这样做合法吗?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 60号)第1条的规定,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且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自2001年5月1日起,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是,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你父亲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其次,就你父亲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来说,如果其已经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2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你父亲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不仅应依法补缴增值税和税收滞纳金,还应接受税务机关处未缴税款额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倘若构成犯罪,还应当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如果你父亲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未曾办理过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你父亲仍应补缴增值税和税收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处未缴税款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只是不能按“偷税”定性,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已。因此,你市国税稽查局对你父亲的收购站进行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的罚款是合法的。

至于你信中提出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查封你家别墅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应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民事有限责任,而作为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国家税收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但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务的范畴。第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法所禁止查封、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第三,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因此,对于你父亲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你父亲的收购站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你家的别墅进行查封、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不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因此,你市国税稽查局在将你家的别墅拍卖并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费用后,应按期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你们。
 
(中国税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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