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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怎能充抵购房款 

    稽查单位: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对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违章案情: 
    2004年2月,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10月,以每平方米960元的价格,将一套152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一家报社作为在当地设立的记者站的办公场所。细心的稽查人员注意到,这个价格大大低于本地一般商品房售价。 
    稽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同批开发的楼宇,在出售给其他客户时,定价基本在1300元---1400元之间。出售给报社的房价为何这么低?稽查人员对此询问了公司有关职员,得到的回答是,这是双方自愿的购销价格,并没有其他意图。当稽查人员将案情通报讨论时,有人提醒,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段时间在这家报社做了整个版面的广告。稽查人员循着这一条线索,对公司的广告费用进行核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广告费支出。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以商品房交换广告服务的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证管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参照同批开发的楼字的出售价,调整其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320元,并追缴营业税等税费,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依法计算追缴税费的滞纳金,同时,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仅仅指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增加,还包括负债的减少等。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并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并在实际上导致少缴税款的结果,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符合《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对其行为的定性量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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