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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能转借吗?

     问:2003年初,我开了一家快餐店,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月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没赚头,我于2003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我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03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我,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我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对我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我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请问,地税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税收征管法》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主管地税机关对你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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