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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底特律新闻》消息,日前美国一家法院裁定福特汽车无法获得4.45亿的预付税利息。据悉,大公司为了避免因为纳税额不足而造成的严厉惩罚,都会在美国国税局(IRS)的账户上事先存上足够的资金作为预付税款。虽然最后国税局都会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各大公司,但是福特公司却在这些资金上与美国政府存在分歧。
2008年,福特汽车向法院上诉,称其在1983年至1989年,以及1992年、1994年的预付税都大大超过了当年应该缴纳的税收,而这些高于实际税额的部分所生成的利息,目前已经达4.45亿美元。而政府并没有将福特多交付的税收款利息退还给福特。2010年,联邦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称国税局经过计算,确认福特汽车并没有多缴纳税收款,也就是说福特公司无法拿回那所谓的“多支付的预付税”。
福特对该判决表示不满,认为他们向政府支付的预付税收款中多余的部分本可以用来进行“利滚利”。
因此,福特公司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Cincinnati)法院提出上诉,欲推翻2010年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而在今年12月18日,该法院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即“福特公司无法得到4.45亿美元,其所谓的‘超额支付预付税’的说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