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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山:投资旅游项目可获税收优惠

 来源;转自互联网 

  为深度开发旅游资源,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发展旅游业,近日连山出台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对新建旅游项目以及现有旅游项目的建设给予税收优惠。

  据了解,为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发展旅游业,对于新建旅游项目,如特色农家乐投资额达200万元、旅游纪念品开发加工企业投资额达200万元,旅游饭店投资额达1000万元、建设景区(点)和度假区(不含房地产)投资额达1亿元的,连山将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即前2年由该县人民政府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进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财政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同时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镇和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协调小组,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另外,连山对于现有旅游项目的建设也有税收优惠措施。凡当年上缴营业税(不含销售房地产和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旅游项目,或再次超过50万元,逐年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的新增部分,将由该县人民政府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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