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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编者按:201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扩大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该项政策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花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雨食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收工屠宰猪、鸡等业务。2017年1-9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句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 花雨食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收工屠宰猪、鸡等业务。2017年1-9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国家已确定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因此,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规定,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和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

因此,花雨食品食品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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