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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信用评级行业“看门人”作用
时间:2014-4-16 9:09:31  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582
   “11超日债”违约以来,债券市场信用事件持续发酵。近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又成为信用风险的高发地。继“13中森债”3月底出现利息支付违约最终协商由担保公司代偿后,“12华特斯”发行人近期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的消息浮出水面,给该债券的前景蒙上了阴影。金融市场频频出现的信用风险事件,正在促使债券市场进一步分化,市场投资者也一扫以往对信用风险的淡漠与侥幸,风险意识明显提升。

  有关监管部门在释放出“让违约事件按照市场力量发生”的信号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市场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把控。“国六条”就明确提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强化信用监管”。这意味着作为债市看门人的信用评级机构又一次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如何进一步发挥出信用评级在揭示信用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功能,是当前值得市场各方深思的问题。

  事实上,因“11超日债”业绩突变,市场各方对该债券发行中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就提出广泛质疑。“当初敢买超日债,是因为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是AA级。”有债券市场投资者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看,这样的评级显然是虚高了,评级机构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而国泰君安证券认为评级虚高是“11超日债”危机的诱因之一。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受到时间、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无法对众多债券进行分析和选择,因此需要专业机构对债券发行人、债项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以方便投资决策。

  成熟市场经验表明,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市场上衡量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对于投资者、发债主体以及监管部门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投资者利用信用评级来识别和区分信用风险以及作为风险定价的重要参考;发债企业借助信用评级为其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证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声誉;监管部门也通过在监管规则中使用信用评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外部约束分散而乏力,导致目前不规范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评级结果稳定性较差、等级严重虚高以及级别区分度不足等问题十分明显,行业整体公信力也受到影响。因而,有必要从制度上加强对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引导,促进评级行业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不论是“11超日债”事件中评级机构事后对级别大幅调降的个案,还是近一两年因信用状况恶化而遭大幅度下调级别的企业不断增多的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级机构在对风险最初评定时的虚高以及后续跟踪中的预警不足。

  中债资信研究开发部分析师陶丽博认为,当前形势既给我国评级机构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风险的暴露将体现信用评级价值,激发市场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评级机构积累违约数据、验证并完善评级方法,此外,有利于倒逼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评级机构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和全面。当然,在信用风险日益暴露的背景下,投资者将更加注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从美国或是日韩等国发展经验来看,其债券市场乃至评级行业的深化发展无不始于债市信用风险危机发生之后。

  “风险来临之际,国内评级行业应该武装自己,迎接违约的洗礼。”陶丽博表示,首先是完善评级监管制度,强化评级监管。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完善评级业务监管规则;建立与准入退出机制配套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突出投资人对信用评级质量评判的话语权;督促评级机构尽职履责,加大对违规机构的惩处力度。其次是推广双评级使用,净化行业竞争氛围。金融危机以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等复杂产品领域推行双评级,在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双评级制度的推行既是对症之药也十分必要。

  债券信用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只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可怕的是,投资者不知道风险有多大、市场不能对风险精确定价、监管机构无法对风险实施有效监管。而国外债券市场的发展规律普遍显示,违约事件的发生是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必然而正常的现象,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主板市场即银行间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群体,其对风险的识别及防控能力相比上世纪90年代末违约事件爆发时以个人为主的投资者群体而言有了很大提升,也有了处理和消化违约事件的基础。当下我们需要思考和准备的是,如何将违约事件所带来的冲击限制在市场可承受的范围内,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良性动力。

  业内专家表示,一是市场各方应该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以及丰富风险分担渠道。二是提高市场环境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应该从立法角度提高对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信用评级服务质量。三是丰富信用风险分担工具和机制建设。

  不论是“11超日债”事件中评级机构事后对级别大幅调降的个案,还是近一两年因信用状况恶化而遭大幅度下调级别的企业不断增多的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级机构在对风险最初评定时的虚高以及后续跟踪中的预警不足。(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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