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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全面开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时间:2017-4-18 9:02:2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626
    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讲话精神,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认真指导和热情鼓励下,经过全体社会信用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基本形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一”的湖北范式,即形成了一条工作主线(信用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个支撑体系(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直部门和市县汇集系统—“信用湖北”网站群—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一套保障推进机制(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宣传教育—目标考核,特别是构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决策、信用办综合协调、信用信息中心技术支撑的组织保障机制);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深入人心,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风气在荆楚大地上蔚然兴起。然而,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信用主体权益保障难等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条例》在科学总结省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问题导向、创制立法的原则确立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乃至推进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规范,重点明确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机制,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规范,是我们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遵循。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主体,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各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努力开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一、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贯彻实施《条例》,首要任务是大力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条例》的内涵和制度规定,掌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基本知识,培养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筑牢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基础。抓好宣贯培训,培养骨干力量,是《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将结合落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对省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有关部门领导、联络员进行《条例》学习培训,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各级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省发改委将会同省信用信息中心,通过集中举办《条例》宣贯培训班,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社会信用工作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信用工作骨干力量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并认真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全面领会、逐条掌握《条例》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意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信用服务市场的主体,要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集体学习,了解领会《条例》条文基本含义,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服务活动。
    二是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采取举办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广告、宣传画册,以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报告讲座等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使这部法规家喻户晓、人人尽知。要通过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成为推进“信用湖北”的主力军。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夯实信息管理基础
    《条例》是我省在国家尚没有专门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总结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总体上讲还是一部指导性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按照《条例》的赋权,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细化工作措施和办法,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要建立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权力清单,尽快制定2017年版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要素;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确定本地公共事业领域社会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制定和完善相关归集、应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制度,本系统、本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确保本系统、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规范及时采集、报送。
    二是制定和完善信用主体编码、信用信息技术规范。省发改委将组织省信用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我省信用主体代码与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滑对接;按照“标准统一、靶向清晰、责任明确、易于归集”的原则,不断完善《湖北省信用信息基础项技术规范》,确保各相关单位数据整理填报规范准确、共享有序。
    三是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应用规范。省发改委将尽快制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披露应用规范》,明确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方法。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原则,积极开发便民有效的查询服务方式,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让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切实为民所用,同时确保信用信息查询安全,让信用主体安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服务平台(窗口)开设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窗口,会同技术支撑单位落实工作规范和查询制度,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是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分类评价标准合法、统一,《条例》规定省发改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本行业、本领域的工作特点,制定本省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建立信用信息评价机制,确保全省各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评价合法合规、标准统一。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海关等主要监管部门,应率先建立符合本部门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管理的方法、程序、标准及动态管理等内容,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将分类分级结果应用于本部门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等日常业务,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
    五是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制定的奖惩备忘录和我省相关规定,建立本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应用“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进联合奖惩,逐步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是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省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查询和应用的全过程的安全。
    三、落实年度工作要点,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省发改委将按照规划引领、分年推进的要求,抓好《条例》实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湖北省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总体要求是以年底基本建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框架为目标,以实施《条例》为重点,全面推进“十个全面”的年度工作任务落实:
    一是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省信用平台,搭建起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框架。
    二是全面联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
    三是全面开通链接"信用湖北"网站群,提高我省信用信息披露、应用能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宣传效果。
    四是全面完善信用记录相关标准和归集机制,确保社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归集。
    五是全面推进平台信用信息的应用,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的作用。
    六是全面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七是全面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切实规范应用社会信用信息。
    八是全面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要求。
    九是全面深入推进信用建设三类试点,为全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积累宝贵经验。
    十是全面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工作保障体系建设,增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能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推进《条例》全面落实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涉及几乎所有的公民、法人权益保障问题,必须依法推进。只有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及时进行考核,才能全面有效地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确保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是要依法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列入各地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是加强检查督办,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省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日常联络机制和考核通报机制,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按照《条例》规定,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对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逐一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本地、本部门的检查考评机制,并将督办考核情况、检查考评情况与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及人员的成长进步挂钩,依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条例》的落实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是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发改委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跟踪掌握《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依法规范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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