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2016年施行的《宁夏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出台《宁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宁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高防范行政管理风险和执法效能,营造公平市场营商环境。
据了解,《评价办法》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激励和惩戒”制度等,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价结果将定期通报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评价办法》规定,评价指标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整治等各种违法情形13项。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被停止建设的、责令停产整治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5种情形的企业,都将被“一票否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良好企业、警示企业及不良企业。
《评价办法》明确,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设置绿、蓝、黄、红牌4个等级。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挂绿牌;当年累计记3分以下的企业挂蓝牌;当年累计记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挂黄牌;当年累计记12分以上的企业挂红牌。其中,绿牌企业可享受优先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等9项激励性政策。红牌企业将接受12项惩戒措施,包括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及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等。
《评价办法》强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