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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推税务师制度入法
时间:2013-12-27 13:30:55  来源:法制网 作者:万静  点击:4983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由国税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代理只能交给注册税务师,律师和会计师将无权从事此项业务。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拟作出如下授权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述规定甫一问世,就引起部分专业人士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一是,如果将税务师的管理权交给税务机关,税务师哪有胆量与税务机关抗辩?何以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就像把律师的管理权交给检察院,哪个律师还敢在法庭上和检察官叫板?
  第二个反对的理由是,一些税务机关的退休人员将取得税务师资格,可能带来不公平问题。
  业界建议,即使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设立行政许可,税务师的管理办法也应由国务院制定,该项立法权不应该交给税务主管部门。
  目前,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分析,这种资格考试和业务准入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但是其上位法依据只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怪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常被指责“违法”!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希望通过这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确认注册税务师的地位,为现有的行政管理文件找到上位法依据。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应该都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但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就只有注册税务师能够进行税务代理,将律师、会计师统统排除在外。这种制度安排让很多业内人士担心会引起行业垄断。
  熊伟认为,由于涉税鉴证目前实行特许,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承揽,如果上述规定付诸实施,势必会引起代理业务的垄断现象出现。
  担心还不止于此。北京彭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分析,税务师事务所完全由税务机关主管,肯定不符合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权利。税务机关有立法权、执法权、执行权,还有对税务师行业进入管理处罚权,这个势必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
  据悉,2007年国税总局曾出过注册税务师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朱鹏祖介绍,他曾经看到过。这个征求意见稿规定,几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考试取得税务师资格:第一是税务机关从事25年以上的人可以取得。第二是年满50周岁的,在税务机关从事20年业务的可以取得。我认为是不公平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税务师只能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不能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因此,对税务师制度立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管理条例,而不能交由税务主管部门。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永东认为,税务师行业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不应该成为税务机关的代表,所以管理办法和制度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而不应由国税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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