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司函[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2]40号)要求,我司下发了《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大多数地区能按要求组织拍卖、典当企业认真填报,但少数地区上报情况不理想,个别企业上报数据异常。为进一步好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拍卖、典当行业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本地区企业做好填报工作。
二、对企业上报数据认真核实,确保数据质量和准确性。
三、请与11月30日前将各省拍卖、典当行业汇总表报我司(传真:010-85093795),汇总表可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联 系 人:童超、杨宝京
联系电话:010-85093795、010-85093757
商务部 流通发展司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