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毕云亮
案情介绍:某置业公司一高品质楼盘即将对外销售,为做好前期销售推广工作,该公司在宣传策划上做了精心准备。一是定位销售对象为高端客户;二是看房必须提前预约;三是实地看房须先缴5万元诚意金。由于该楼盘设计理念先进,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雅别致,受到众多中外人士青睐。共收取购房诚意金130万元,并将此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条款,该置业公司收取的130万元购房诚意金,无论叫什么名称,或者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条件,应该及时申报纳税。“收取诚意金还要及时诚信纳税,这才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品质”,在税务人员的提醒下,该置业公司立即按规定补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心服口服的缴纳了滞纳金。
(责任编辑: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