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信用状况。通过税收信用关系的建立,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用税人依法诚信用税,而且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从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入手,奠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征纳氛围。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到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全面理解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为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评定标准要严格。要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指标、标准、评定的组织与程序等,广泛收集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三是分析评定要全面。要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对考核评分进行复审,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并及时与国税部门互通信息,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
从优化纳税服务入手,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纳税信用等级体现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税务机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依法征税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征税信用水平,也是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是服务观念要转变。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树立良好税务机关形象的有效途径。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提高思想认识,为优化税收环境献计献策,切实把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转向主动服务。二是服务制度要完善。要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需要完善和改进之处,不断创新纳税服务的手段和内容,提高和完善纳税服务的机制,以良好的机制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三是激励机制要健全。要运用好对税务干部的目标激励、竞争激励、精神激励等多种激励形式,形成一套奖勤罚懒、奖好罚差的考核制度,使纳税服务工作更有生机,更显特色。
从规范执法程序入手,营造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环境。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上。一是执法程序意识要强化。税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要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程序意识,加大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具体程序履行细节的培训力度。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学习程序,自觉履行程序、自觉遵守程序。二是执法程序过程要公开。对内,要对所有执法项目的内容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各岗位的职责,明确项目操作流程、受理时限、审批权限,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在各个岗位间的传递方式和时限,使各岗位税收执法内容明确、责任明确、流转顺畅。对外,执法项目要公开化。将执法工作需要公开的项目向全体纳税人公开,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三是执法程序监督要到位。法规部门与监察部门要联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设置高压线,从制度上保证一线执法人员带头守法,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从完善惩戒机制入手,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收信用体系。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一是要加大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对企业或个人无不良信用评定记录时,可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减少税收检查、涉税事项审批等方面得到优先服务,否则税务机关可将这些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在纳税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二是要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要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明确有不良纳税信用记录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贷款、社会公共福利、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让失信的纳税人承受不守信用的巨大代价。三是要加强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应为每个自然人与法人建立起诚信档案,真实记录其信用状况,与社保、信贷、安检、质检等挂钩,形成有效的诚信数据库。同时,应以年纳税总额、人均纳税额、诚信纳税状况等指标为衡量标准,建立功勋纳税人评定制度,对功勋纳税人进行表彰。